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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滥用职权、受贿案终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丽中刑终字第51号
抗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玉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苏XX、田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03年下旬,被告人王X通过A省建设厅将购买的1000万元国债用于E证券交易所从事国债回购业务的《补充协议书》。4月21日,1000万元资金上划到21000217账户。2004年7月19日,被告人王X指令D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先行将1015.3万元住房公积金上划到B证券昆营部21000217账户内用于购买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同年7月20日,B证券昆营部经理张X南才与王X补签了第040707号《国债托管协议书》和利率高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率1.08%并允许B证券公司将其
购买的1000万元国债用于E证券交易所从事国债回购的《补充协议》。由于该两份协议中含有准许B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和约定了高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率等内容,B证券公司将该国债用于回购融资,到期不能购回,无法将国债归还D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因B证券公司从中支付B证券昆营部居间费用和支付D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额外利息,上述2015.30万元购买国债资金在B证券公司破产后被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托管和行政清理中界定为债权债务,纳入B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处理,致使尚未收回的国债本金1665.30万元至今无法全额收回。
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X明知建设部以建金管(2004) 122号文件、A省建设厅以云建房(2004) 595号文件明文通知“凡 购买国债的品种、期限、利率等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不一致的,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的,各管理中心应立即依法解除协议,尽快收回资金,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 《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各中心一律暂停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国债买卖和回购业务,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资金结算户中的资金应立即收回”的情况下,于2004年10月21日以D公积金(2004) 16号文件向A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报告要求购买国债,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于2004年11月1日复函明确要求“请你中心严格按照云建房(2004) 595号的规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没有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之前,一律暂停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国债买卖和回购业务,在建设部清理国债购买通知下发后,你中心必须立即中止与B证券公司签订的分期购买国债的协议,不得违规在B证券公司新购国债”后,被告人王X仍安排财务人员于2004年11月5日上划2000万元,12月8日上划200万元,12月10日上划1800万元共计4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到B证券公司C营业部开立的21000217账户内准备购买国债。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X在C向B证券昆营部经理张X南借款人民币435331.20元,以其女王X的名义在云南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公寓式住房一套,直到2005年12月9日,被告人王X才将上述借款以电汇方式还给张X南。2005年1月24日,经被告人王X签发,D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D公积金(2005) 2号文件向D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请示“决定将拟购买国债的沉淀资金暂作一年内短期定期存款处理,以减少利息倒挂造成的损失,待允许购买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