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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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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内容简介: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 立案标准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 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有公司、 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 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 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 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 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 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 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 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 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 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 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 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 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 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 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 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 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 (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
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 力清偿的债务, 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 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 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 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 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 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 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 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 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 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 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 排除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量刑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量刑处罚 犯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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