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古代处罚如何“强奸罪”:三男强奸一妇皆处死

本文摘自:《法治人生》2008年第21期,作者:倪方六,原题:《中国古代如何处罚“强奸罪”》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尊卑、亲等来区别。曾任民国时期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教授、著名法学家杨鸿烈有过考证,对家族内的违反女性意志的性行为,唐朝的处罚就极为严厉。如,诸翁欺奸男妇,诸男欺奸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已许嫁良人为妻),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遂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皆处死。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

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