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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被害人身份对于强奸罪量刑没有影响
7月22日,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后,有媒体报出“法院已经落实卖淫调查”。7月23号,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此辟谣称,此消息为不实信息。在这一次的庭前会议之后,这一案情依旧焦灼。央视网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洪道德,为我们一起讲解李某某案件的背后。
央视网:我们刚刚说到被害人的身份一直是双方各执一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说被害人是公司的白领,而李某某的法律顾问说被害人是陪酒女。那么,在法律上受害者身份的不同,会对于李某某的判决有影响吗?
洪道德:没有任何影响,我举个例子,就是一个卖淫女,她如果愿意和某个男性发生性关系,然后被这个男性强行发生性行为了,由此给她心灵造成很大的伤害,导致精神失常,这个后果对于被告人来讲都有影响。不能说卖淫女被强奸了以后,卖淫女对性行为很放纵的,好像无所谓的,不能那么看。这主要是要看,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危害后果来决定的。第一对妇女身体的伤害,有些使用暴力强奸,不仅是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对她造成伤害甚至很残忍的暴力行为;第二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第三个对被害人的名誉,这一切都跟被害人自身是什么样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说强奸卖淫女不会对卖淫女的名誉造成什么(影响),谁说的?一定造成伤害。卖淫女对自己的性权利,愿意自由处分,但是不愿意被强迫处分,这就给她精神上面造成很大的压力,她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以至于寻短见,以至于精神失常,同时后果都要由被告人来全部承担。我不太同意说有一种观点说,“身份的不同,在定罪上没有影响,但是在量刑上有影响。”这个话不属于法律规定,对于强奸罪量刑都没有关系,主要看强奸行为本身造成后果怎么样。
央视网:兰和律师说,受害者曾经向李家发过索要50万元敲诈的短信,这个短信是否可以让案件产生转机?
洪道德:这个说起来比较复杂,首先敲诈短信,在证据种类上面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视听资料,那么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自己特定的审查、要求,首先要确定这个短信,确确实实是来自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她发的。现在据我所知网上说的,连手机号码都不是被害人的,怎么能够说是被害人发的?你得有证据。第二点,敲诈内容和案件在性行为发生过程当中,是不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这是两个概念。也有被害人在自己遭到强奸以后,为了留下一些证据,或者说弥补自己心理上的痛苦,她可能回过头来要求强奸嫌疑人、强奸犯给她做一些补偿,这个不影响到性行为发生的时候,违背她的意志,因为强奸罪和非强奸罪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所以说,这两个首先我对敲诈50万,我就觉得被告人一方,如果非要强调在法庭上调查这一点,那么被告人一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这是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但是,短信我认为是很难查到这样一个程度,确实由被害人所发,这个程度非常难查,我们知道手机也好、电脑也好,有些程序是可能调整的,稍微调整以后,完全和这个案件真实情况完全不一样。
央视网:短信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成为形成诈骗的证据?
洪道德:首先查实,如果是被害人自己发的,那就不是诈骗,应该是敲诈勒索,如果不是被害人发的,是别人发的,应该说这是一场诈骗,利用被害人身份去想从别人那拿到一笔钱,那是一种诈骗,我觉得可以这么去理解,关键是证据能不能查证属实,非常重要。经过查证把它确定属实,(否则)这个证据就是一个没有证据的意义,在本案当中什么证明作用都起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