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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律师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难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下简称该罪)在推出前后都颇受追捧,但说到底法律是拿来用的,而不是印在纸上供人观赏的。该罪从2009年2月28日出炉以来,涉及该罪的案例却迟迟未能出现,是什么影响了这把被喻为“反腐利器”的锋利程度呢?
我国目前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新法不断出台的同时,配套的司法解释工作也必须及时跟进。王律认为正是配套的司法解释工作的不及时,导致新法的实施困难,该罪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该罪在实施方面有不少难点,本文王律仅从主体认定这一角度谈谈看法。
该罪的主体有三大部分:其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这本来是很清楚的定义,但王律通过查询相关法条发现——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对“近亲属”的法律定义有很大不同;其二,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王律没有找到 “关系密切的人”的法律定义,最接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及的“特定关系人”,不过“特定关系人”法律定义又带出来个“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无可考);其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同样离不开上述问题的困扰。
综上所述,该罪由于在主体认定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希望该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恐怕就成了奢望。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王律衷心希望该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尽快出台。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 王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