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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贪污罪,是否过追诉时效


朱律师,您好:
李某为A县邮政局快递员务员(临时工),负责投递邮购业务代收货款,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期间,共为供货方代收货款80余份,但每次货款最大数额不超过2000元,最后一次收货款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收取货款800元,累计代收货款52000元,李某将代收的52000货款用于个人购买彩票和赌博,2005年6月离开邮政局到外地打工,05年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无法找到李某又按撤处理。2011年3月李某在外地因与人打架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其供述了自己收货款未交的事,被移送A县检察院,检察院以贪污罪予以逮捕并移送起诉。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因李某每次的行为达不到贪污罪的起点,其追诉时限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