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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冬良,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农民,住攸县XXX。系被害人文雅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淑贞,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文雅之母。
诉讼代理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莎,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株洲市XXX合同工,户籍所在地株洲市XXX。住株洲市XXX。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公诉刑诉[2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冬良、曾淑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叶莎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莎及其辩护人宋开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冬良、曾淑贞及其委托代理人颜社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叶莎乘坐公交车途经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与泰亨路交叉处时,看到对面“中心小宾馆”楼下的小卖部有个女人像其丈夫曾海的情人文雅。叶莎当即下车并确认就是文雅后,即从附近加油站购买了35元钱汽油决意要教训文雅。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叶莎提着装有汽油壶的黑色塑料袋进入小卖部,在与文雅争吵中,叶莎拿出装了汽油的烧水壶朝文雅身上泼,之后从小卖部柜台上拿起一只打火机点燃汽油,文雅当场被烧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5月2日死亡。
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叶莎在其父亲叶胜国等人的陪同下到株洲市芦淞区白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叶莎的供述;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及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生物检材说明;辨认笔录、对案照片、病历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叶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冬良、曾淑贞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认为,被告人叶莎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同时,要求被告人叶莎赔偿因被害人文雅死亡后造成的医疗费290582.9元、护理费7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丧葬费50000元、交通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301684.2元,共计654507.1元。
庭审中,被告人叶莎对起诉书指控其泼汽油将被害人文雅烧成重伤致死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购买汽油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没有想要烧死被害人”;其辩护人亦辩称“因被害人破坏了被告人的家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要教训被害人,但因被害人挑衅的态度和不屑的言语刺激了被告人,才使其失去理智点燃汽油的,事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报警救人,故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不当,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莎与曾海同是湖南工贸技师学院的校友,两人2006年6月分开始谈恋爱。期间,曾海又认识了被害人文雅,两人从普通朋友发展成男女朋友。2009年8月26日(农历7.7节)曾海与叶莎领取了结婚证,之后仍与文雅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叶莎与曾海举行了婚礼,不久,叶莎发现了曾海与文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多次要求曾海与文雅断绝关系,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同年2月中旬,曾海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叶莎提出离婚,叶莎不同意,曾海便经常与文雅在一起,并且夜不归宿。2011年3月20日,因曾海几天未回家,被告人叶莎认为曾海肯定是与文雅在一起,心情很不好,便于当日上午10时许从家里出来散心,当其乘坐22路公交车途经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与泰亨路交叉处时,看到对面“中兴小宾馆”楼下的一个小卖部里有个女人很像文雅,为了确认是不是文雅,叶莎就在芦淞区摩托车大市场附近下了车,并返回到“中兴小宾馆”附近查看,当其确认小卖部的女子正是文雅时,心中顿生怒气,便回头走至附近一杂货店内,以2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白铁烧水壶,用一只黑色塑料袋装着,尔后到马路对面一加油站购买了35元的93号汽油装在烧水壶内。被告人叶莎提着水壶返回到“中兴小宾馆”旁,见文雅正与一小男孩玩耍,便到附近一公交车站等待。直到下午14时许,被告人叶莎见小卖部里只有文雅一个人时,就直接提着烧水壶走到文雅的小卖部前,用左手从黑色塑料袋中拿出装有汽油的烧水壶朝文雅的身上泼去,文雅见状上前去抢水壶,在两人争抢水壶的过程中,有些汽油溅到了在一旁玩耍的6岁小男孩吴宇涛的脸上和衣服上,叶莎的身上也溅了一些汽油,吴宇涛见状赶紧跑到宾馆楼上向其母亲报信。此时,被告人叶莎见身旁的货柜上有待售的打火机,即拿起一只打火机点燃了汽油,一瞬间,文雅的全身燃烧起来,被告人叶莎见自己的衣服和头发上亦着了火,赶紧将手中的打火机扔掉后冲出小卖部,将衣服脱下扑灭身上的火,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电话,电话接通后,因为紧张,叶莎什么也没有讲即挂断了电话,接着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120”告知其已经派车赶过来了,叶莎即租乘一辆摩托车逃离了案发现场。被害人文雅被随后赶来的120救护车送往株洲市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5月2日死亡。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认定,被害人文雅系全身大面积烧伤致多器官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1年3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叶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白关派出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