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闫东文犯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凤兰,女,49岁,1960年5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丰盛园小区22号楼。系本案被害人范和平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文,女,27岁,1982年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范和平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琳琳,女,18岁,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范和平之次女。
共同诉讼代理人杨国有、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东文,男,42岁,1966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工人,住西安市莲湖区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家属院1号楼2单元5楼。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琴,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0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东文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凤兰、范文、范琳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贵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凤兰、范文、范琳琳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国有,被告人闫东文及其辩护人刘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4日,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职工曹继卫与董颜伟因在莲湖区丰盛园一麻将馆争包间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事后,董颜伟请被害人范和平和曹继卫的同事被告人闫东文调解此事。在调解过程中,董颜伟叫人殴打了闫东文,并先后对闫东文、曹继卫进行敲诈。被告人闫东文认为董颜伟的行为是在范和平的指使和怂勇下进行的,故对范和平怀恨在心。次日下午,被告人闫东文携带尖刀守侯在范和平所住的丰盛园22号楼下。当晚9时30分许,范和平回家时见到闫东文,闫东文佯装与范和平打招呼,随后拨出尖刀在范和平腹部猛刺,范和平见状逃跑,闫东文一路追刺,范和平被刺倒在丰盛园27号楼楼下。被告人闫东文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范和平死亡原因系被人刺伤致失血性休克所致。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闫东文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东文因调解他人矛盾遭殴打,便无端怀疑被害人,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凤兰、范文、范琳琳诉请判令被告人闫东文赔偿经济损失丧葬费12696元、死亡赔偿金257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86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309742元。
庭审中,被告人闫东文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闫东文没有追求被害人范和平死亡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2、被害人范和平伙同他人向被告人闫东文敲诈要钱,并对闫东文进行殴打,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闫东文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闫东文减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4日下午,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职工曹继卫与董颜伟在丰盛园小区一麻将馆内因争包间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事后董颜伟请被害人范和平出面,曹继卫请同事被告人闫东文出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范和平与董颜伟要求曹继卫赔偿五千元,但曹继卫并未给付。次日下午,董颜伟带人在麻将馆再次找到闫东文并殴打闫东文。被告人闫东文借帮忙寻找曹继卫之机,先行离开。后董颜伟等人从曹继卫手中索走五千元。被告人闫东文认为董颜伟等人的行为是在范和平的指使和怂恿下进行的,遂对范和平怀恨在心。当日傍晚,被告人闫东文携带尖刀守候在范和平所住的丰盛园22号楼楼下。当晚9时30分许,范和平回家时与闫东文相遇,闫东文佯装与范和平打招呼,趁范和平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范和平的腹部猛刺,范和平见状即逃跑,闫东文一路追刺,最后将范和平杀死在丰盛园小区27号楼楼下。被告人闫东文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范和平死亡系被人刺伤致失血性休克所致。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闫东文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