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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自首和立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文对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做了详尽的规定。
1、贪污罪中自首的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未被检察、公安、纪检部门掌握;或者虽然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时,就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情况下还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就是自首。
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a、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b、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对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罪行的。
2、贪污罪中立功的认定和处理。贪污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必须是自己的行为。据以立功的材料必须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必须指明其他案件具体的犯罪事实,必须对抓捕嫌疑人有实际的作用。如果被抓捕的嫌疑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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