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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解读(4)
来源:未知 作者:w 日期:10-08-01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通过、同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罪涉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根据《解释》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依照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这两类犯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又分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二是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三是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种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刑法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225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对于这类非法经营案,主要是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数额上去考察。
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涉案总值。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
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5种情形.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是对上述四大类非法经营案无法包括的犯罪所作的补充性规定。由于单位和个人的追诉标准不一致,所以在立案追诉活动中,首先要查明是个人还是单位从事非法经营,以及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否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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