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马建设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马建设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013-06-11 11:58:25)

关于马建设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建设亲属的委托,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辩护人庭前进行了阅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建设犯有交通肇事罪是完全错误的判决,被告人马建设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协助二审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马建设构成犯罪。

一、辩护人认为临县检察院起诉书定性错误,临县交警队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临县人民检察院临检刑诉字(2013)第3号《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看,认为2012年10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建设驾驶(晋M67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运城市出发,准备去临县三交,行驶至苛大线临县车赶乡钟底村路段时因超速占道行驶,驾驶不慎、未确保安全与迎面王开腾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刘文波受伤,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经临县交警大队晋公交认字(2012)第000161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建设应付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凯腾应付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文波无责任。

辩护人认为临县交警大队晋公交认字(2012)第000161号责任事故认定书故意歪曲事实真相,颠倒黑白,不追究受害人王凯腾无牌、无照、占道、逆行的主要责任,反而追究在正常路线上行驶马建设的主要责任,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马建设不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马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此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事故现场的模拟图,被告人马建设所驾驶(晋M6790挂)号车是靠右行驶的,是在自己的行车道中正常行驶,交警事故队处理事故所拍摄的现场照片足以证明,马建设所驾驶车辆的刹车痕迹也在右侧,事故现场照片显示,王凯腾的尸体和所驾驶的摩托车都在马建设的行驶道路上,马建设没有占道,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马建设占道没有证据证明,从而做出了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辩护人亲自到事故现场,丈量了路面宽度,与交警队所测量的路面宽度是大相径庭,交警队测量事故现场路宽为9米,一侧路面宽度为4.5米,刹车距离56.2米,而辩护人测量事故现场路宽为11.4米,一侧路面宽度为5.7米,加路肩宽度为,12.4米。刹车距离不足40米,辩护人认为是交警队故意制造冤案,故意将实际路面宽度缩短为9米,一侧路宽变成4.5米,从而计算出被告人马建设行车占道的假象,已达到对马建设治罪的目的,这是法律绝对不能容许的,请二审法院立即纠正,释放被告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马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根据汽车所属单位的GPS测速显示,事故当时,汽车并未超速。

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调查。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而本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更没有将责任事故认定书送达本案被告人马建设。所以本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认定事实以及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送达被告人马建设。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是本案的司法鉴定书没有送达被告人,属于程序违法。

5、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文全、张晓冰所作出的晋安司鉴所[2012] 安鉴字第378号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客观公正作出的,因为没有计算程序,辩护人元月十二日已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法院没有通知证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