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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丽水官员隐瞒、私分国有资产不犯罪
恳请您在百忙中关注、分析和重视本案。
关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医药公司,在2000年企业改制中,政府官员隐瞒、私分国有资产案。我们于2001年3月14日向有关部门反映后,4月,原浙江省原常务副省长吕祖善作了重要批示,原丽水市市长谢力群相继作了批示,并由市体改委、经贸委、国资局、纪委组成工作组;但工作组刚到缙云还没有开始工作就被撤回不查。2001年 5月8日我们向丽水市检察院举报,5月18日我们再次向省纪委举报后,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于5月28日到缙云调查,仅查了一天又被撤回不查,但已经查出被隐瞒国有资产80多万元。据李泽民检察长说:“市领导下令不查,我们不能查。”原总理朱熔基、原副总理吴邦国同时作了重要批示,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融融相继批示。6月全国政协常委提案,全国政协督查;张德江委员长(原任浙江省省委书记时)作了重要批示:由省体改委、经贸委、国资局、纪委组成工作组。8月6日缙云县原县长武昌从省财政厅获知,省工作组要到缙云调查缙云县医药公司问题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急急忙忙组织县工作组,抢先于8月10日进入医药公司调查,并要求工作组人员要冷处理。结果,仅粗查了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1月28日,就查出非法隐瞒、私分国有资产442.5万元,对当事人没有作任何处理。
根据缙政(1997)37号文件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县有关部门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转移财物、突击消费、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刑法271条释义构成贪污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人员。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为己有。
一、是国家委派到公司的管理人员身份。
浙江省缙云县经贸委副书记、副主任、医药局局长、医药公司经理赵苏芳;医药局副局长、医药公司副经理朱志杰两局级公务员,直至2001年7月才以缙政干《2001》6号、缙组干据缙云县组织部出具的证明材料,1996年9月至2001年7月由县财政局拨款,这是国家委派到医药公司管理的人员,工资充分证明缙云县医药公司在2000年企业改制时,赵、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具有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事实。
《2001》5号、缙委干《2001》10号文件免去党、政职务;根经举报由县工作组粗查查出隐瞒、截留、非法私分、转移国有资产达442.50万元,经省工作组核实无误。已经有100多万元非法私分成功;其余转入新公司(赵、朱两人分别占有新公司股份的20%、19%,职工各占0.26%)帐户内,也已有按股份分配的决议。
三、主观上是故意的。
缙云县医药公司在2000年企业改制时,2月初在医药公司财务、行政人员的努力下,将公司所有帐册全部抄清后,交给财务科长丁旭清;3月15日向仙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产评估时,赵苏芳等人以隐藏帐本、拆除帐页等手法,隐瞒了138万元,将所有帐面做平;后害怕隐瞒太多会暴露,3月30日又向仙都会计师事务所补申报了57万元进行评估。仍然隐瞒了80.9万元。再次做平所有帐面;使仙都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发现问题。改制完成后,由朱在赵办公室,通知会计将80.9万元资产转入新公司帐户内。确如检察官所说:“赵、朱是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为什么3月30日不全部申报评估?将其中32万元准备按股份分红又作何解释?
故意借有问题厍存药品为名,虚假报损50358元。
在2000年前己有100多万元非法私分成功。
四、行为的隐密性。
以隐藏帐本、拆除帐页、虚假报损等手法,并多次做平所有帐面,让专业人员也无法发现。除决策人员外,所有股东全不知情。
五、态度恶劣。
(1)、2001年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后,赵、朱勾结政府官员调动武警中队、防爆队、公安干警90多人,实行武力镇压,打伤股东2人;(2)、5月隐瞒国有资产80多万元被查实,并没有主动上交。至2001年11月底仅仅同意交20万元;(3)、非法剥夺举报人员的所有福利待遇、解除举报人员劳动关系,进行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事实,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396条、第382条规定和案例,对已私分成功的100多万元,应认定: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转移成功经举报未分成的,应确定已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屁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在市检察院、缙云县工作组粗查查出赵、朱隐瞒、私分和私自非法转移国有资产442.5万元,经省工作组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对照青田、武义医药公司领导人,在企业改制时犯有和被举报人类似做法、金额少却判刑;而被举报人金额巨大、手段更恶劣。所以,我们于2002年4月起多次向缙云县检察院举报,要求对该案立案侦查,彻底查清问题;在众多领导督促下,仍拖了达四年之久没有立案。 2006年3月才立案;但立案后,又拒绝收取相关举证材料;反而宣扬被举报人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流失,才将资产转到新公司(股份赵占20%朱占19%小股东仅占0.26%)帐户内。”一直拒绝告知案情。
在我们第三次《要求严肃查处缙云县检察院检察长吴林雄渎职罪的报告》,经省纪委、省检察院批转由丽水市检察院查处后。缙云县检察院在征得被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5日才出具了一个“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殊不知缙云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以什么法律为依据?认定“不构成犯罪。” 而不敢将真实案情告诉我们。这充分证明缙云县检察官和罪犯相互勾结,实施假立案真翻案的事实。这充分说明缙云县检察院存在严重的徇私枉法问题
2006年1月4日是丽水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丽水市检察院夏处长说:“你们要求查清隐瞒国有资产问题,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们:‘市检察院和市政法委已经通气过了;共同认定不是李秋叶所为;不会立案。’”
2012年12月17日我们根据缙云县检察院出具的“不构成犯罪”结论,再次到丽水市检察院上访,要求查处缙云县检察院检察长吴林雄渎职罪和明确确定我们举报材料是否真实等。8点46分毛小明检察长说:“我就不处理;你们怎么办?”由此证明市、县两检察院的检察官仍在坚持保护罪犯。在丽水市范围内,国家法律只是对一般百姓有效;而对有钱、有权、有关系的人却无用。违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论述。
政府官员和赵苏芳等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于2010年9月将超亿元资产的缙云县医药有限公司名义上以2800万元转让(内含:应发放给股东而未分配的红利;每年利润中提增的自有资金等共计现金600多万元)。还有8000多万元财产,归谁所有?600多万元现金卖现金有什么意义?我们全不知情。我们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本公司股东转让股资的规定。要求以同等价格由我们自己优先购买,又被政府拒绝。并在我们不同意情况下,将我们的份额资产转入收购的公司内。
根据国控丽水分公司经理朱志杰说:“壶镇房产900万元出让就需交500多万元税收”。以此推算该案超亿元资产转让,就应征5000多万元税收,但县长吴筱琳将应征的税收免征,这就已造成国资流失达5000多万元。这是官官勾结的结晶?
回顾该企业改制前后种种违规违法的事实;不难看出更多官官勾结的真相。
原丽水市小数领导和缙云县政府的主要官员互相勾结,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原缙云县医药公司企业改制时,违背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规定。逃避法定的企业改制程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1、越权审批。两部委制定的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是中小企业改制的维一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但缙云县医药公司在2000年企业改制时,是由缙云县体改委越权批准的。
2、对企业法人不作离任审计。该文件规定:未经资产清查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不得出售。但缙云县医药公司在2000年企业改制时,政府官员为了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故意对法人不作离任审计。
3、不作职工安置方案。该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由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但缙云县医药公司在2000年企业改制时并没有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其目的是把政府优惠给职工的福利占为已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4、国土局规定地价必须2年调整一次。但缙云县医药公司在2000年企业改制时依然采用1995年地价;采用过期失效的土地评估报告书;实施改制。
5、按规定基准日有效期为一年。但缙云县医药公司在2000年11月企业改制时,仍采用1998年的基准日(已超过 23个月)进行评估。缙云县国资局缙国资[2000]134号文件明确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证明该评估报告书已经失效,不能作为改制依据。
县经贸委书记、主任(赵苏芳)与县国资局局长互相交易,趁企业改制时,将县国资局局长的妹妹按插在县医药有限公司当主办会计,并享有特殊股份,才联合发出缙体改(2000)33号:“同意出售国有资产”的文件。
6、政府官员相互勾结,伪造虚假身份,非法设立公司,骗取巨额财富。当时任缙云县经贸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主任(主持工作)、医药局局长赵苏芳,医药局副局长朱志杰,两人均是政府党政官员、局级公务员。无视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关于党政干部,不得在经济集体中兼职取酬的规定。以卑鄙无耻的手段,伪造自然人的虚假身份证明,进行工商登记,骗取巨额财富。
7、针对国企改制中巨额的国有资产被截留、私分,广大职工自2001年3月14日开始,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无效。2001年以来县人大、县政协代表作了多次提案,均被置之不理。
8、我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向丽水市委、市政府反映,但亦无结果,我们继而向省委、省政府反映。2001年5月原常务副省长吕祖善作了批示;丽水市原市长谢力群相继作了批示,并组织了工作组到缙云县调查处理。工作组还没有开展工作,就被丽水市某些领导利用职权撤回不查。
9、2001年原国务院总理朱熔基、副总理吴邦国、中央经贸委主任李融融就浙江省缙云县医药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作了重要批示。2001年10月县体改委副主任樊海阳公开说:县政府这个态度,上级领导就是批100次也没有用。
10、2001年12月31日共产党员樊福堂、郑献清向原浙江省省长柴松岳递交反映缙云县医药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真实材料时,县长武昌亲自来抢夺;事后两人被非法拘禁达20多小时。
11、刘孟岳是一个正直而又敢说真话的人,深受群众拥戴和敬佩的县人大代表,也是缙云县检察院特聘的监督员。对医药公司问题,曾多次参与人大提案;多次督促检察院立案侦查,不仅无果,反而丢了县人大代表和监督员的职务。
12、我们反映的问题得到全国政协常委提案,并由全国政协督查。在张德江委员长(原任浙江省省委书记时)的重视下,于2001年7月初作了批示:由省监察、国资、经贸委、体改委联合组织工作组彻底查办。原县长武昌8月6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省工作组要到缙云县来调查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于8月10日抢先派工作组,对缙云县医药公司问题进行调查(对帐册、票据均未作封存),在县长要求冷处理的情况下,仍然粗查查出截留、非法转移国有资产金额达442.50万元。后经省工作组核实无误。
13、县政府为应付张德江书记的批示,签发了缙政[2001]13号文件,以用大事化无的方法,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手法蒙骗上级领导。将部分国资上交县财政了事,特别不能容忍的是对被查实属犯罪性质的截留、非法转移款,通过层层剥离后,再优惠35%让利于犯罪分子,对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
14、已私分成功的国有资产,职工所得部份,已由职工上缴给国家。根据缙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01年11月30日的函,县政府、国资局却以65折的价格转让给罪犯。
15、县政府官员弄虚作假欺骗县人大代表。缙政发 [2001]80号文件,将部份国有资产上交县财政;县国资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发函通知缙云县医药公司(已经不存在)将部份非法隐瞒、转移资金1868834.15元上交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赵苏芳签字要财务暂汇20万元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其它款项待协商后另定。缙云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却在2002年8月13日签发缙经贸(2002)122号文件指出:县医药公司2440462.33元于2001年11月底已上交县财政局;2002年9月23日县人大提案:目前总数只交20万元;缙政(2002)13号文件(2002年3月19日)第2页中,“目前县医药公司已上交20万元。”以上证据显示,县医药有限公司实际只交了20万元;政府和各部门间数据完全不一致,由此证明政府官员互相勾结;造假欺骗县人大代表和上级领导。
16、缙政(1997)37号文件,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县有关部门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转移财物、突击消费、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缙云县主要领导对赵苏芳、朱志杰等人私自非法转移国有资产442.5万元,作法外开恩,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7、由于我们11位职工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举报赵苏芳等人隐瞒、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赵苏芳等人非法将我们的劳动关系解除,使我们丧失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造成我们生活无着落,生计困难。我们依法信访13年毫无结果。
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县两检察院和缙云县人民政府的官员仍然拿国家工资,吃人民的血汗,却不为国家、人民护法,至今仍然坚持保护罪犯,干着失民心,亡民意的事。完全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