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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把民营企业的资金借给亲属使用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擅自把民营企业的资金借给
         亲属使用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河南南阳某县丁某被某有限公司聘任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该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丁某因其家属开办的工厂急需资金,丁某在2010年5月未经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同意,擅自把20万元,借给其家属用于购买原料,以维护工厂的正常生产。事隔两个月,丁某所在的某有限公司在核对财务账目时,发现丁某擅自向外界款的情况,要求丁某归还,可是丁某在归还10万元后,其余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无奈,丁某所在的有限公司报案。丁某被刑事逮捕。丁某逮捕后,家属变卖财产把其余的10万元也归还了某有限公司。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并询问,丁某在民营企业任职不应当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一般会判几年?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一、丁某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民营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便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根据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从丁某擅自借款给亲属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并且是盈利为目的,不受三个月未还的限制,且数额较大,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
二、丁某可能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可能适用缓刑。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量刑规范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综上所述,丁某挪用资金20万元,属于盈利活动,已经符合追诉标准即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丁某挪用资金不足3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其挪用资金已经全部退还,并且认罪态度好。据此,法院一般会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三年及三年以下,对丁某进行量刑。
(本案例未经同意,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