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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XX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路XX的委托,指派律师代宝荣、李波浪担任其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多次会见了路XX,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路XX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本案又其特殊性,即:路XX出于教训儿子方式不当而引发家庭悲剧,路XX本人更是悲痛欲绝。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路XX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路XX犯罪以后,有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获罪事实的情节

案发当日,路XX即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如实报告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案发第二天上午投案自首。归案以后,路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第4页—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最后一行:“2011年9月1日上午路XX到该所自首。” 该证据和公安机关对路XX的讯问笔录均证实,路XX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二、本案因路XX教育被害人而发生,被害人不听教训,对父亲砖拍、动刀的激烈行为,刺激了路XX,因此被害人存在激化矛盾的过错

本案中,路XX并无伤害儿子的故意,而是因为被害人平时不好好学习且不听话,案发当天教训被害人时,被害人拒绝接受且与被告人发生了撕打。更有甚者,被害人情绪愈发激动,竟用砖头拍打其父路XX头部后,又拿起菜刀欲伤害路XX,在此情况下,路XX情急之下才酿成了此家庭悲剧。本案证据材料65页倒数第6行:“我就上去用巴掌扇我儿子,我儿子就还手打我,就这样我和我儿子撕扯,我儿子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在我后脑拍了一下,他还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要砍我,我妻子赶紧夺了他手里的菜刀,我就对我妻子说要把儿子绑住才可以。”由此可知,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由于其不理智不冷静,促使其与父母之间的冲突激化,导致了本案结果的发生。

三、本案是家庭成员间的犯罪,且路XX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是由于家庭内部作为父亲的被告人对儿子的教训而产生,有别于其他故意犯罪。路XX平时遵纪守法,孝敬老人,与邻里和眭相处,在村里具有良好的口碑,本案的发生系路XX初犯、偶犯。另外,本案因发生于家庭内部,对社会危害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四、路XX积极实施了抢救被害人的行为

犯罪行为发生后,路XX积极抢救被害人。证据材料66页第10行:“这时我看见我儿子脸色不对,我就赶紧跑到我村三组开诊所的医生处,想让医生给儿子看看,我过去后医生不在。……120的急救车就过来了,就把我儿子拉走了。”证据材料66页倒数第8行:“我就拉着我嫂子李XX一块去了医院。”

五、路XX投案自首后,真诚地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很好

投案自首后,路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在今天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且态度很好,表现出了深深的忏悔和积极赎罪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认为:路XX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是产生于家庭内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存在行为过激的过错,致使其父亲路XX失去理智而采用了不适当的教训方法,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使人既同情又惋惜。路XX案发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认罪悔罪,另外,其家中还有年过八旬的老人需要抚养。根据路XX的上述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定刑档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