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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能作为保证人吗
商业银行能作为保证人吗
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业银行能否自愿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要该法人具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做保证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因此商业银行只要有法人资格、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出于自愿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当然,在现实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行和支行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超过其授权的保证无效。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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