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绑架罪 >
绑架罪成功辩护词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 做相应处理,切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 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刘*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词
武汉杨春平律师(TEL:159 0277 909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父亲的委托并征得 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 依法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通过参与今 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 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刘*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刘*为向受害人高*索取 债务 2.62 万元,在多次索债无果的情况下,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不得已将受害人高*的女儿高**(2007 年 6 月 22 日出 生)从本市**区***幼儿园带出,之后通过电话和短信逼迫 高*偿还债务 2.62 万元。索取债务的目的达到之后,于当日 14 时许,将高**送还给高*。在和高**相处的五个小时左右 的时间里,被告人刘*对高**照顾有加,没有任何侮辱、虐 待等不法行为。2011 年 6 月 27 日被告人刘*又与高*主动联 系,表示愿意主动去派出所如实全面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行 为,之后和高*一同前往**派出所,主动、如实、全面地供 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 (二)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我 国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的规定:“以 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 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处罚。”可以明确得知:绑架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根据主观目的的不同,绑架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以勒索 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 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 人质的家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财 物。因此,在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中,只有当被绑架罪 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明知是赎金而交付的情况下,才 构成绑架罪。(2)出于政治性和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是指为了达到政治性目的或其他目的,例如逃避追捕或 者要求司机机关释放罪犯等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在这 种情况下,刑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绑架的目的,但是结 合绑架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言,再结合刑法条文上下文 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