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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治志犯抢劫罪、绑架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彩媚,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禾滩乡文祥村。

委托代理人姚弘毅,男,1982年3月出生,现役军人,系杨彩媚之子。

被告人高治志,化名高毅、杨佳,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崇义县过埠镇黄背村上湾组2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易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10)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治志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彩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彩媚的委托代理人姚弘毅、被告人高治志及其辩护人袁易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治志伙同甘盛林(已判刑)在广东省东莞市新塘镇盛安旅店407号房间,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封口胶、挂锁将张宜菊控制并进行恐吓,抢走张宜菊价值700元的索爱牌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的铂金戒指一枚、现金600元,并逼迫张宜菊打电话给亲戚朋友汇款3000元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甘盛林支取了银行汇款3000元后与高治志扔下解锁的钥匙逃离现场。

2、2008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高治志伙同甘盛林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在东莞市虎门镇好运来酒店701号房间抢走何笑盈价值2750元的索爱牌手机一部、现金300元,并逼迫何笑盈打电话给亲戚朋友汇款2万元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甘盛林支取了银行汇款2万元后,电话通知高治志放人。

3、2009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治志从贵州省玉屏县到湖南省新晃县,化名“杨佳”到“珊媚旅馆”登记住宿201房间。18时许,高治志以房间没有热水为由将店主杨彩媚骗入201房间,趁杨彩媚检查热水器之际,持铁锤朝杨彩媚的头部击打数次,致杨彩媚倒地,然后从杨彩媚身上搜得现金80余元、银白色金属手镯一个及价值480元的银灰色“众一牌”手机一部。经法医鉴定,杨彩媚的损伤属重伤,构成六级伤残。

二、绑架罪

1、2008年9月8日,被告人高治志伙同甘盛林密谋强索他人钱财,甘盛林将梁美为骗至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沁园宾馆8422房间,再通知高治志携带刀、铁链、封口胶、挂锁等作案工具到该房间,二人合力用铁链、封口胶、挂锁将梁美为控制并进行殴打恐吓,抢走梁美为价值9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310元的眼镜一副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逼迫梁美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要梁美为打电话给亲戚朋友汇款1万元。甘盛林从梁美为的银行卡取出现金700元,并多次威胁梁美为及其姐姐梁超为,以将梁美为卖做妓女为由,逼迫梁超为汇款2000元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甘盛林支取了银行汇款后才通知高治志放人。

2、2008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治志伙同甘盛林密谋强索他人钱财,购买了刀、铁链、封口胶、挂锁等作案工具,由甘盛林将王英雄骗至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新悦酒店807房间,二人合力用铁链、封口胶、挂锁将王英雄控制并进行殴打恐吓,抢走王英雄价值125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100元的手表一块和现金150元,并拿走王英雄住所的钥匙,逼问居住地点及财物存放位置,然后由高治志看守王英雄,甘盛林到王英雄所住的莞城区双龙沐足阁旁边大横巷13号202房,搜走美金4元、台币100元、港币30元、越南盾100元、韩币1000元和建设银行卡一张。甘盛林逼迫王英雄说出密码后,持银行卡取出现金7000元,并逼迫王英雄打电话给朋友汇款8000元。次日,甘盛林打电话给王英雄的姐姐王英姣,要求汇款8000元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否则给王英雄注射海洛因。后,甘盛林到银行查询到无汇款,通知高治志逃离了现场。

该院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治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