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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黄某等绑架罪一案 获刑6年罚金八千元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黄某等绑架罪一案 获刑6年罚金八千元刑事判决书

2011-12-19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睿智(绰号“阿豪”),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062251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双峰县梓门桥镇石门村。因涉嫌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绑架罪量刑标准),2008年12月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建培,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龙(绰号“阿龙”),男,1989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0701363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家住湘乡市梅桥镇酒铺村。因涉嫌绑架罪,2008年12月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志高(绰号阿志),男,199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20202231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家住湘乡市泉塘镇西岭村。因涉嫌绑架罪,2008年12月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罗生,男,43岁,农民,住湘乡市泉塘镇西岭村,系被告人刘志高之父。

指定辩护人吴毛咏,双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0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睿智、黄龙、刘志高犯绑架罪,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特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孝忠、贺长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睿智及其辩护人彭建培、被告人黄龙、被告人刘志高及其指定辩护人吴毛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被告人黄睿智、黄龙、刘志高及丁炎平(另案处理)经商量到双峰绑架司机勒索钱财,并准备好刀子、胶带等作案工具。2008年11月30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黄睿智、黄龙在青树坪发现陈威豪的湘K37316桑塔纳小车出租,二人上车并谎称租车,在双峰县城接到被告人刘志高及丁炎平后,车子行驶至走马街地段时,四人决定作案,假装小便要求停车,强行将陈威豪拖至车后排,并用胶带、卫生纸将其捆绑,然后由黄睿智驶车前往湘乡,到湘乡后,四人将陈威豪控制在北云招待所212房间。12月1日上午,四人逼迫陈威豪向亲属打电话准备钱,陈威豪被迫与堂弟陈思安电话联系,陈思安即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1日下午,公安干警在香铺坳将前来接钱的黄睿智、黄龙抓获。在黄睿智的带领下,公安干警将刘志高抓获,并解救出陈威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睿智、黄龙、刘志高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睿智是主犯,被告人黄龙、刘志高是从犯,被告人刘志高作案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黄睿智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睿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是实在的,但认为到双峰绑架司机不是其提出来的,是未到案的丁炎平提出的,作案工具也是丁炎平与其一起去买的,请求本院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黄睿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睿智在本案中既不是犯意的的提起者,也不是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不是本案的主犯,另外,被告人黄睿智立功系重大立功,请求本院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龙、刘志高对本案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判处,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刘志高的指定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刘志高系从犯,且未满18周岁,有悔改的诚意,请求本院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睿智在湘乡打工时认识了被告人黄龙、刘志高及丁炎平(另案处理),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玩。2008年11月,四人又聚在一起,因缺钱用,便商量如何去搞钱,被告人黄睿智考虑到自己是双峰人,对双峰较熟,提出到双峰绑架司机向其家里勒索钱财,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黄睿智在湘乡准备了刀子,被告人刘志高购买了手套等作案工具,人员也作了具体分工。11月29日,四人从湘乡窜至双峰,当晚住在五里牌一招待所,11月30日,被告人黄睿智又在双峰购买了胶带准备作案用。当天,四人先后在五里牌、青树坪寻找作案目标,未果。于是四人返回招待所商量,由被告人黄睿智、黄龙两人再去青树坪租车,被告人刘志高与丁炎平在双峰汽车西站附近等候。当晚8时左右,被告人黄睿智、黄龙到青树坪新十字路口,发现陈威豪的湘K37316桑塔纳小车出租,被告人黄睿智谎称租车经双峰县城再去娄底,谈好价后,陈威豪即驾驶湘K37316桑塔纳小车搭载被告人黄睿智、黄龙到县城汽车西站附近接到被告人刘志高与丁炎平往娄底方向开,到高速公路娄底出口,因担心地形不熟不便作案,被告人黄睿智又要司机返回双峰,到双峰下高速公路至走马街地段时,四人决定作案,假装小便要求停车,然后按照事先分工,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刘志高拿出刀子从正面威胁陈威豪,丁炎平从车后排拿出刀子摁住陈威豪的脖子,被告人黄龙捉住陈威豪双手,强行将陈威豪拖至后排,由被告人黄睿智驾驶湘K37316车前往湘乡。在路上,被告人黄龙、刘志高与丁炎平三人坐车后排控制陈威豪,并用胶带、卫生纸将其捆绑、蒙住双眼。到湘乡后,四人将陈威豪控制在北云招待所212房间。当晚,被告人黄睿智等人向陈威豪打探其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并逼迫陈威豪谎称欠他人赌债联系亲属送2万元钱来。晚上,被告人刘志高与丁炎平二人负责看守陈威豪,在看守过程中,被告人刘志高与丁炎平从陈威豪身上搜得90余元钱,后用于四人吃喝,被告人黄睿智、黄龙则把陈威豪的湘K37316车藏匿于另一招待所内。12月1日上午,四人逼迫陈威豪向亲属打电话准备钱,陈威豪被迫与堂弟陈思安电话联系叫其准备2万元钱。此后,被告人黄睿智多次用陈威豪的手机打电话给陈思安,要其迅速准备好钱,并限定时间,以陈威豪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后黄睿智又要求陈思安将钱汇至其指定的户号为“黄龙”的银行卡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月1日下午在香铺坳将前来接钱的被告人黄睿智、黄龙抓获,在黄睿智的带领下,侦查人员赶到北云招待所,将正在212房间内看守陈威豪的被告人刘志高抓获,并解救出陈威豪,丁炎平逃跑。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了三被告人的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了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被告人黄睿智带领公安干警抓获了被告人刘志高,解救了人质,有立功表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