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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资深贪污罪律师,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意见
松江资深贪污罪律师,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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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
报 告
负责同志:
十五年漫长申诉之路,至今未得解决。司法单位对国家司法程序的不作为,对当事人的申诉7日内不立案也不作书面答复和说明,对上诉案处理任意拖时间。我本人和律师每次找到案件的经办人,要求尽快兑现他承诺的“听证会”,总是叫我们等着,听候通知,不知还要等到何年何月。当事人在案件中无罪,应该尽快给予纠正,为此,特向领导反映。
简况如下:
本人叫彭允文,男,现年73岁(1937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贵阳矿山机器厂退休,退休前,1995年6月贵阳市小河经济技术开展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将我逮捕,在看守所关押了5个多月后,于1995年11月28日对我“免予起诉”释放。“免予起诉书”认定我有三宗犯罪事实,贪污公款共5650元。但小河区检察院对我的“犯罪”指控,不是事实。我对免予起诉书中的有罪认定不服。因此,我在接到“免予起诉书”七日内向小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本人的书面“申诉”,申诉交去后,如石沉大海,七个多月既无司法文书答复,也无司法人员找我谈话。(后来从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口中得知,区检察院对当事人七日内的“申诉”压根就没有“立案”明目张明的不执行国家刑事诉讼法)。
无奈当事人只得于1996年7月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书面“上诉”。经本人多次到市检察院口头申诉,市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0日,以“筑检申复字(1996)第6号”刑事诉复查决定书驳回本人的上诉。之后,市检察院,再不听本人的口头诉求,且明确告知本人,不服可向上级检察机关上诉。问题是:整个案子此时已过法院一、二审。罪与非罪在判决书中已说得非常清楚。市检察院硬把不是罪的“罪”还要强加在我的头上。实在叫人不理解市检察院复查上诉案的态度。
实在无奈,只得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上诉。“上诉书”送到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完时,说案子法院已作过处理。省检察院不予立案,信访接待处将材料压了两年之多,直到2005年6—7月份,省检察申控处的张处长,在省检院接待室,对照我的申诉材料询问和听取本人的口头申诉。谈话的最后,张处长谈了他的看法,经过复查可能有几种情况:1、申诉可能部份得到支持,得到纠正。2、申诉可能全部支持,得到纠正。3、申诉可能全部得不到支持。以上不是张处长的原话,张处长的分析和看法,很客观,令人佩服,当事人感到了法律的不公平,从此,申诉得以在省检察立案。
以后我每隔一段时间到省检察了解案子进展,都被告知“办案有过程”要我耐心等待,到2006年下半年,(日期不记得,接待室魏同志告诉我,张处长调出申控处,)本人的申诉材料已转到市检察院申控处万处长办理,要我找万处长。找到万处长,她说不管,要我找省检察院,又过了相当长时间,省检察院申控处的冯处长和张检察官通知我到接等室,询问我有关案卷中的问题:问我为什么在接“免予起诉书”时当检察官问到是否申诉时,只回答“考虑”而没有回答“要申诉”。此次谈话很简短。
又过了一段时间 ,接待室魏同志,又告诉我,申诉案由车处长和刘检察官负责办理。以后刘检察官多次向我询问情况。并于2008年4月1日以“黔检刑申审通(2008)1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给我。否定了我的两宗“犯罪”事实。(这两宗“犯罪”事实,早在1996年1月3日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子的刑事判决书和1996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刑事裁定书都已明确否定为“犯罪”的犯罪事实)。省检察院仍维持区检察院对我的有罪认定。我当场表示不服,且强列要求检察院对我定罪的证据当面质证。省检察院车处长当即提出,召开各方参加的听证会解决。(听证会由省检察院主持召开)我要求请懂法律的朋友参加听证会。我的要求省检察院,一直没有表示态度。整个2008年,听证会都未召开。
2009年春节前,天很冷,我到深圳治病,行前我把情况向办案人员作通报,并留了深圳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