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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性防卫能力鉴定结论看强奸罪的认定(5)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二)翠翠,女,17岁,与37岁的丁某邻村,两人在半年前相识以来,丁某就多次提出带翠翠外出打工。一天,丁某带翠翠外出打工,当晚,在一家私人旅社翠翠和丁某发生两性关系。案发后,翠翠的母亲告诉公安机关:翠翠虽然外表无恙,但“小学上到三年级就‘不行’了……”。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翠翠的小学校长表示:“翠翠智商低、记忆差、反应慢。”根据这一情况,公安机关提出对翠翠有无精神疾病和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对翠翠作出“无性防卫能力”的鉴定结论。丁某供述是在翠翠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司法界对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正方认为:翠翠经司法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就表明其对性行为的性质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应理解为违背其真实意愿,构成强奸罪。反方则认为,翠翠外表无恙,丁某与其交往半年一直能够正常沟通,丁某根本无法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得出翠翠没有性防卫能力的结论,因此,与其发生关系时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该构成强奸罪。
(三)一男青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弱智幼女并恋爱,在不知道幼女实际年龄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一审判决。现年31岁的吴某在2005年 4月15日,经人介绍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张某恋爱。当晚,吴在不知道张实际年龄的情况下同张发生了性关系,后又多次发生性关系。经认定张某当时未满14 周岁,鉴定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与张某虽系恋爱关系,但案发时张不满14周岁,且系弱智,被告人吴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因被告人吴某确实不知女友张某未满14周岁,且认罪态度好,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案例存在一个共同的客观情况,就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均为精神发育不全、无性防卫能力。而不同的是被告人对此情况是否明知。因此,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刑法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他人不法侵害,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刑法的作用和功能,既惩罚又保护。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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