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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作者:  时间:2013-05-07  浏览量 0  评论 0     

“买珠还椟”式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盗窃数额以及人甲女的定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

    二是认为不应认定为盗窃数额,甲女盗窃的目的是偷钱,不是盗窃钱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盗窃的钱包不应当计入盗窃数额。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对象,很显然只是钱包里的钱,对于所谓的更加值钱的钱包,根本没有“非法占占有的动机”,因为从甲女盗窃(时)丢弃钱包这一行为可得出判断:行为人对“钱包”本身并不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意识到),其行为目的是“钱款”,不应包括。所以,钱包的价值不包括在其盗窃的金额之内,但是属于是由于她的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这部分由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而不应当作为定罪之依据。司法解释是不能类推的,即使类推,一个是作案工具,一个是盗窃对象的容器没有可比。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是刑事责任的必备前提,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原则,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作为其核心的社会危害理论得以建立的依据。社会危害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犯罪的本质属,是犯罪构成的实质内容,是刑事责任的内在根据。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说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确定一个关键词,那么,这个关键词非“社会危害”莫属。而社会危害这种至上地位是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的内在根据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的内部结构的主客观统一”。可见,主客观相统一是整个刑法理论大厦的基点,离开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社会危害理论都难以成立。

    甲女没有偷包的故意,认定包的数额属于客观归罪。“客观归罪”就是将行为的外在表现及结果事实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惟一标准,至于行为人实施行为及造成结果时的心理态度则不予过问。这种客观归罪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要么对缺乏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要么以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来确认犯罪质,无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从而导致“客观归罪”。

    该观点是将行为的外在表现及结果事实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唯一标准,至于行为人实施行为及造成结果时的心理态度则不予过问。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刑罚的任务则是根据危害行为的质和程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客观归罪”的特点是,无行为事实则无社会危害,有现实危害的行为才具有可罚,其典型形式为“结果责任”或“事实责任”。这种客观主义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要么对缺乏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要么以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来确认犯罪质,无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从而导致“客观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