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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深圳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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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对被告人林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王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指认毒品照片、缴获毒品登记表、指认携带毒品所用的摩托车照片、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某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