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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再犯从重处罚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再犯从重处罚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事判决书
2012-08-03 来源:云南法院网 浏览次数: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お
(2010)云高刑终字第1576号
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0月28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12月6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文盲,农民。1985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原保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5月11日晚,蒋某某(已判刑)和刘正国(在逃)驾驶摩托车将两袋毒品运至红旗桥附近的怒江边,交给董某某(已判刑)及董银祥(另处),让二人用竹筏偷运过江,后董某某将毒品偷运过江后藏匿于自己家中。随后蒋某某在保山市隆阳区找到女婿张某某,告知张某某海洛因已放在董某某家中,大概有五、六百万元的毒品,并要求张某某在运送毒品时去探路,张某某应允。张某某随后向董某某发送了一条内容为“159****5372董叔打电话给我”的短信。同月17日,在蒋某某的授意下,张某某与董某某相互通电话,张某某要求董某某来隆阳区张某某的汉庄老家。同日,蒋某某、董某某等人先后到达隆阳区汉庄镇张某某父亲张某某住所(张某某的汉庄老家)会面,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张某某家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蒋某某带来的毒品海洛因15克、甲基苯丙胺15克。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同月19日,公安机关在董某某家中查获海洛因147块,重51430克;甲基苯丙胺4包,重3410克。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的吸毒工具各一套,被告人张某某所持手机(号码150****0017)一部、被告人张某某所持手机(号码139****6958)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张某某上诉称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参与蒋某某、董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51430克、甲基苯丙胺3410克;认定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保山公安边防支队获悉蒋某某等人毒品犯罪线索后立案侦查先后抓获各被告人的经过,并经依法搜查,在张某某家查获张某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蒋某某带来的毒品海洛因15克、甲基苯丙胺15克;在董某某家查获海洛因147块,净重51430克;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3410克。《电话通讯勘查笔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详单》证实,张某某所持号码为139****6958的手机与董某某所持号码为135****9259手机在2008年5月17日下午互有通话,并证实从董某某和张某某持有的该两部手机中提取的短信内容(159****5372董叔打电话给我),印证了张某某于2008年5月16日应其岳父蒋某某的要求给董某某发过短信、通知董某某到保山汇合的供述。证人姜平英证实,其夫张某某及亲家蒋某某等人于2008年5月17日晚在家中被抓获,并目睹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查获了毒品可疑物。原保山市人民法院(85)法刑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原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6)保地法刑二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监狱(94)刑释字第335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前科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判决、服刑情况。张某某供述了蒋某某对其说过五、六百万元的毒品已放在董某某家,并要求其在运输毒品时探路,其答应了蒋的要求并按蒋的安排给董某某发短信,约董来保山汉庄老家汇合的犯罪事实。另案处理的蒋某某对其告知张某某已将组织到的大宗毒品交给董某某藏匿,与张某某商定了下一步将毒品运至保山时由张某某探路以及要求张某某打电话给董某某,约董某某上保山商谈交接毒品事宜的事予以确认。董某某供述了受蒋某某指使,于2008年5月11日晚在怒江边接到蒋的两袋毒品,用竹筏偷运过江藏放在自己家中,17日接到张某某的内容为“159****5372董叔打电话给我”的短信,其用号码为135****9259的手机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应张电话要求到保山汉庄镇张某某家与蒋某某汇合时被抓的经过。张某某对其非法持有1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也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