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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词】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四)

  关于被告人齐云山涉嫌职务侵占罪的

  辩 护 词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18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齐云山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宋正发律师担任被告人齐云山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研究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桂市秀检刑诉字(2008)***号起诉书,同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了一个比较全面深刻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齐云山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参考:

  一、本辩护人认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云山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齐云山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1、被告人齐云山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又是初犯。被告人齐云山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一时贪念也懊悔不已,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齐云山又是初犯,过去一直都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不良记录,一贯表现良好。

  2、被告人齐云山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告人齐云山犯罪后在其家人的帮助下积极退还赃款,于2008年8月16日向被害人桂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退还了全部赃款2578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齐云山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被告人齐云山从2007年5月份起就开始收取用户的汽车租赁费,且该款项不入公司帐户,一直由被告人齐云山保管,被告人齐云山只是由于其经济紧张,偶尔从该款项中拿出一部分钱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想等到自己有钱了再补上,但是由于被告人齐云山的家庭并不富裕,家庭负担重,且其本人的工资不高,所以一直没能补上,才构成了犯罪。因此,被告人齐云山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是比较小的。

  4、被告人齐云山侵占其原任职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云山在本案中,虽然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但是被告人齐云山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不大,同时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又是初犯,且已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宋正发律师

  2008年10月21日

  (宋正发律师提示:本案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被告人对判决很满意,没有上诉,办理好取保手续后,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