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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贪污罪辩护律师 挪用公款罪律师,刑事资深麦
麦朝雄,1971年出生,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辩护经验丰富,有诸多贪污罪案件和挪用公款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麦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迄今已为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撤销案件(侦查阶段)、不起诉(检察院起诉阶段)、从轻减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甚至宣判无罪(法院审理阶段)。此外,麦律师还拥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良好人际关系及丰富的社会资源。麦律师办案作风及时、高效、机智,从而获得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肯定和赞许。
联系方式: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771- 2631351
手机:18077114100或15677006148
律师执业证:14501200910193705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华银阁28楼(梦之岛旁)
附《刑法》:
1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