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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等公司犯罪

作者:张东志  时间:2013-05-17  浏览量 6  评论 0     

 

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等公司犯罪

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 张东志

公司犯罪,有两层含义,一是依附于公司这一特定主体而引发的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二是直接基于公司性质与形态而引发的犯罪。如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务,构成贪污罪。而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定罪不同

(一)罪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不同

1.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

该类犯罪规定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

1)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

1)职务侵占罪

该类犯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

该类犯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该类犯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国有公司、企业规定为犯罪,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不规定为犯罪

针对国有公司、企业,《刑法》相关条文分别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而非国家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即便有上述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三)罪名与所有制形式无关

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并不应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同而有分别。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定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依行为不同可单独构成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

该条文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主体即可能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包括发起人和股东。按《公司法》,只有股份公司才存在发起人,有限公司是没有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规定也认定为发起人。

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从现有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来看,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集体研究,二是为单位牟利。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指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此处显然是将“为单位谋利”与“为个人谋利”的目的作为了区分同一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标准。

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突出强调了利益归属的问题。根据该纪要,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犯罪客体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下列危害:(1)破坏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2)破坏了股权平等原则;(3)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能会处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如只愿坐收红利而逃避投资风险,代垫注册资金,见公司经营不善而抽逃出资,等等。这些均不影响犯罪构成,但在量刑上有区别。

4.犯罪的客观方面

必须在客观上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

关于虚假出资,根据《追诉标准(二)》,系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行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抽逃出资的性质,可从以下三个因素加以考虑:(1)公司资本是否作为公司的资金而被部分地使用过;(2)公司成立到转走注册资本间隔时间的长短;(3)抽出资本的用途。如果是用于还款,而不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再投资,那么既有可能属于抽逃出资。

(三)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上述追诉标准仍然是基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有关“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种细化。

(四)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区分是挪用,还是抽逃出资,关键是看是否有归还的意图。

(五)抽逃出资与转让出资的区别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公司股本是否减少。在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公司的股本金并不会发生减少。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定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文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员。根据公司法,在有限公司,为其他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公司,为董事会。

涉及单位犯罪,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犯罪,参见上文“虚报注册资本罪”。

2.犯罪客体

通说认为,为单一客体,即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3.犯罪的主观要件

只能是直接故意。

4.犯罪的客观要件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刑法》并未将公司登记单一限定为“设立登记”。因此,在增资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亦可构成本罪。

(三)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合分析:

1)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问题,以是否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进行区分。新公司法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即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为1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一个全国通行的标准,不像盗窃罪等侵财类案件因地域不同而有差异。

2)关于“后果严重”问题,规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

3)关于“其他严重情节”问题,主要规定了3类情节。

四、挪用资金罪

(一)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关于“营利活动”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此话虽针对挪用公款罪而将,但同样应适用于挪用资金罪。

五、职务侵占罪

(一)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侵占股权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2005624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