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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预防
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明(化名)犯抢夺罪,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小明与阿坤(另案处理)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平乐县张家镇张家小学路口旁,趁受害人黄小丽(化名)不备,将其背在胸前的灰色挎包抢走。包内有一红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一部粉红色HTC牌直板手机,一把雨伞,一个威刚u盘。经物价部门评估,被抢HTC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35元,挎包价值5元,钱包价值20元,雨伞价值8元,威刚u盘价值10元。
案发后,被盗HTC牌直板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小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系未成年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另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由于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平时有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村民反映强烈,因其父亲常年在外务工,若判处缓刑,没有监护及帮教条件,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感化教育。为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明初中一年级文化,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因父亲忙于生计,平时疏于对其管教,以致走上犯罪道路。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小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为了过上好日子,离开家乡到城市谋求发展,却把孩子留在了家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是指农村地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长期离开原籍所在地,在外务工,而未成年人自己却留在了原籍地生活、学习、成长。随之,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日趋增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影响到当前的社会治安稳定。因此,如何有效控制和预防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从我院近几年受理的未成年案件来看,90%为农村留守青少年,基本上是初高中学生,且犯罪年龄渐趋年少,罪犯的平均年龄有低龄化趋势,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也比往年有所增长
2、犯罪类型多元化。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犯罪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只为无钱上网吃喝便产生“不劳而获”的念头。
二、青年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外因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
1、农村留守青少年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具有心理不成熟、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认识偏颇,观念紊乱,侥幸心理作怪等心理特点。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农村留守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由于父母忙于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只有老人小孩在家中留守,老人过于溺爱,教育不当。有的父母离异,疏于管教。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
3、有少数农村学校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认识不足。近年来,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法律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但是发展不够平衡。学校是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一些农村学校,重智轻德,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法律意识淡薄,这导致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