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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二人死亡交通肇事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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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致二人死亡交通肇事案的辩护 (2012-10-27 10:40:15)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即墨律师 刘孝亮律师 刑事辩护 杂谈

(刘孝亮律师,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现为青岛市第七届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办公地址:即墨市振华街51号绿洲大厦1号门6楼,咨询电话:13953213881)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15日晚,被告人谭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市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李某、鄢某相撞,致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父亲委托即墨律师刘孝亮作为辩护人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到办案机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辩护人着重为被告人做了自首、积极赔偿等各个方面的充分辩护,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审判】: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对谭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小结】:该案中,被告人因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在3-7年范围内量刑。但本案经过努力,谭某最终被判处缓刑,最终结果令人满意。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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