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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谢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谢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2011-10-25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倩倩,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身份证号码35043019890910352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福建省建宁县溪源乡鲇坑村鲇坑87号。因本案于2009年7月2日至2009年7月14日被行政拘留13天。2009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容留卖淫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0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倩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协助组织卖淫罪。2009年6月28日,黄裴火(另案处理)在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开设“沙漠雨”发廊,黄裴火经多方联系雇佣多名卖淫女到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谢倩倩帮助黄裴火招募卖淫女陈丽梅及许娥珍,容留吴爱丽、陈美玉等五名女子在店内卖淫30余次,并负责发廊日常经营管理。(二)容留卖淫罪。2009年5月,被告人谢倩倩在管理闽清县梅溪“日日新”发廊期间,容留吴爱丽在该店内卖淫。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倩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倩倩辩解,她只介绍了小林到“沙漠雨”工作,其他人不是她介绍的;她在“日日升”发廊只是负责煮饭和做卫生,没有参与发廊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

2009年6月28日,黄裴火(另案处理)在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开设“沙漠雨”发廊,并通过多种方式招募了多名卖淫女到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谢倩倩帮助黄裴火招募了卖淫女陈丽梅、许娥珍进行卖淫活动,并容留吴爱丽、陈美玉、张照红、陈丽梅、许娥珍等五名女子在“沙漠雨”发廊卖淫30余次,嫖资由“沙漠雨”发廊和卖淫女三七分成。被告人谢倩倩还负责收取嫖资、记帐、安排卖淫女食宿等日常经营管理。2009年7月1日晚,卖淫女陈美玉、吴爱丽正在“沙漠雨”发廊分别与两名男青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谢倩倩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09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5天,2009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吴爱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和陈美玉一起于2009年6月29日傍晚到白中沙漠雨发廊从事卖淫活动,老板叫被告人谢倩倩负责看店收钱,同一天来的还有一个卖淫女叫“小红”。 7月1日又来了两个新的,有接客2次,姓名不知,是沙漠雨的老板打电话让她们来的。2009年7月1日晚10时许,来了一个客人,她就和他发生性关系,之后就被公安抓获。她共卖淫10次。客人每次都将嫖资交给老板,老板登记后,再“三七”分成(她七成老板三成)。陈美玉有卖淫十几次。7月1日晚,有4名男青年到沙漠雨发廊,其中3名男子分别选中她、陈美玉、小红,于是她们就分别和那三个男青年发生性关系。

2、证人陈美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化名“星星”,被告人谢倩倩有打电话叫她到沙漠雨上班,并说是专门卖淫。6月29日,被告人谢倩倩接她和爱丽到发廊。6月30日,她有接了4-5个客人,7月1日接了2个客人。“沙漠雨”的老板是被告人谢倩倩和老伙(即黄裴火),平时是被告人谢倩倩在管理。7月1日晚10时许,店里来了4个客人,有个年轻人点她,于是她和那个年轻人发生性关系,还有一个男的点了爱丽。之后不久公安人员就来了。小红和爱丽都有接客,具体次数不清楚。

3、证人张照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化名“小红”,前段时间,被告人谢倩倩让她来沙漠雨发廊上班,6月29日中午她到沙漠雨发廊,当晚接了2个客人,30日接了5个客人,7月1日晚有和一客人到房间后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接客指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次100元,三七分。嫖资都是交给被告人谢倩倩,被告人谢倩倩在店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