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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张林杰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林杰,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获嘉县城关镇四街村。2006年1月任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村委会主任,2008年12月兼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9年1月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鹏,男,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桑世东,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村。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5日被收监,2010年2月5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杰、桑世东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5月14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二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新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杰及辩护人郭鹏、桑世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被告人张林杰、桑世东在担任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为本村创收为名,擅自决定将获嘉县土地局拨付给该村的25万元土地补偿款与获嘉县新获运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购买汽车,由被告人张林杰对该车经营,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被挪用的25万元已退出。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林杰、桑世东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林杰属主犯,被告人桑世东属从犯,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林杰辩称: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便用土地补偿款买车,当时只想着用村土地补偿款与新获运业有限公司合作购车为集体搞创收,没有想到会触犯法律,现在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违犯了法律,我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林杰倡议为集体创收,将村委会应得的土地补偿款,研究决定由村委会购买车辆运营,并不是个人擅自决定,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张林杰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桑世东辩称:用土地补偿款买车是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我当时只知道用款买车为集体创收,对政策学习不够,不知道违法,现在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在被告人张林杰、桑世东分别担任位庄乡桑葛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与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征用桑葛庄集体土地15亩,共补偿306198元。被告人张林杰向本院递交的两委会记录本反映:该补偿款到位之前,桑葛庄村两委成员张林杰、桑世东、副书记张开杰、张开林、支部委员(会计)张明升曾于2007年5月31日召开两委会想法搞活村里经济,本次会议记录第四条内容为:大家都同意买辆汽车,搞运输创收。第五条内容为:资金问题,找信用社申请贷款或等北地15亩补偿款到位再买。并于2007年5月31日联名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先贷款搞运输,此贷款从村以后的土地补偿款中扣除。未贷款之前,征地补偿款30万元到帐,张林杰、桑世东、张明升商量决定直接用土地补偿款买车,因张林杰搞过汽车运输生意,比较内行,三人商定买车后由张林杰负责经营管理,扣除汽车每年两个月报停,张林杰每月向村委会上交3000元,因该土地补偿款不够买车用,被告人张林杰、桑世东及会计张明升商量由村委会跟新运公司合资买车。2007年7月16日,获嘉县新获运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桑葛庄村委会(乙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方出资15.95万元,乙方出资25万元,共同投资购买欧曼高低板挂车,双方共同经营,风险与利润按出资比例共同分享承担。车辆户籍登记注册必须登记为甲方,甲方把车辆手续办齐后,将车辆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经营。2007年7月18日,张林杰、桑世东、张明升三人一块到位庄乡财政所办理领取征地补偿款手续,后一块到位庄信用社提出25万元现金,在获嘉县建行把这25万元存到新获运业有限公司冯立忠的帐户上,获嘉县新获运业有限公司当天为桑葛庄村委会出具了收取25万元用于购车的收据。该车于2007年10月8日购买,2007年10月11日,获嘉县新获运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张林杰(乙方)签订一份委托协议,甲方从2007年10月11日起把该车委托乙方张林杰经营管理,经营使用期限十年,张林杰每年向甲方上交利润人民币叁万元,向桑葛庄村委会上交利润人民币叁万元。2007年6月25日,桑葛庄村委会与占地承包户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村委会从2007年6月27日起到2008年6月27日补偿农户650元/每亩,2008年6月27日以后每年的赔偿额根据市场物价调整浮动,此款由张林杰负责。2008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林杰向会计张明升交款12971元用于补偿农户2007年6月27日至2008年6月27日的补偿费(收据上注明顶车上交利润),张林杰也向桑世东讲,该笔款以及在组织参观新农村建设中的自己个人垫付的参观费用抵交车的利润,(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曾就桑葛庄村与张林杰的帐务情况向反贪局退补,反贪局2009年4月13日回复,桑葛庄村委会与张林杰之间的帐务情况无法查清)。

案发后,被挪用的25万元已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