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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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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 1.《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三、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把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四大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麽购成其他犯罪,要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认真甄别。
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挪用用公款罪,最少要查明以下几点:
1.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符合“三性”。即:“非法活动型”、“较大、盈利型”、“较大、超期型”。
2. 挪用的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公款”。
3.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如何实施的,是否利用了工作便利。
4. 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三种情形;
5. 行为人是否具有本罪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情形有:
⑴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
我们辩护过这样一个案子:某县某局局长通过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本局管理的10万元资金借贷给局属企业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办理了有关转帐手续,财务手续符合规定。后因该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借款,10万元本息无法收回。
本案某局长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我们的观点是某局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如下:①某局长的行为不符合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三种情形之一;②行为主体不是某局长个人,而是集体意见;③此宗借贷行为是否违反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暂且不论,但我国刑法中
并未对借贷公款定罪;④整个借贷行为过程具有合法形式:集体会议研究,以某局的名义与借款企业签订了合同,履行了合法的财务手续,某局长并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⑤贷款的目的是扶持局属企业,让公款生息增值,具有公利性。
借贷公款的目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为公谋利,是想为单位创收,行为特征表现为经集体决定或合法批准。而挪用公款的目的是行为人图谋私利,行为特征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决定或者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本案中某局长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因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与此行为最相近的罪名是,但玩忽职守罪法定的立案标准为30万元,故某局长的行为尚未达到刑法应追究的程度。
⑵挪用公款与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一度时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公款私存是指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其行为本身是违反财经纪律的,并与挪用公款罪有交叉重叠的可能。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别对待;
①未经批准个人擅自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私存,并图谋侵占利息的,应以“较大、盈利型”性去考察。若符合法定数额,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②虽未经批准,个人擅自将公款私存,但主观上没有图谋侵占利息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⑶承包经营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
这一类问题比较复杂,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在考察该类案件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行为人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承包经营中,因企业财产的公有性质并未改变,承包人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对名为集体所有实为个人所有的企业,其经营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②挪用的款项属于公有。
如果是以上两种情况,承包人的挪用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二)此罪于他罪的区别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主要区别如下:①犯罪主体不同。两罪的犯罪主体身份上有明显差异,前者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其他拟定身份,而后者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②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或集体的财经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挪用公款最终不能归还的情形与贪污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基本相同,有时不易区分,但两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主观方面的不同。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察分析:
①主观犯意方面,如果行为人实施挪用行为时只想暂时挪用,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即使最终无法归还,也只能按挪用公款罪处理。有时候行为人开始是想暂时挪用,后来因各种原因主观上又不想归还,实践中也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为宜。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嫌疑人有故意毁灭、藏匿、篡改有关证据的行为,其目的是隐瞒涉案资金存在的有关信息以便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毁灭、藏匿、篡改有关涉案凭证以隐瞒某笔款项的存在,因为其目的只是想暂时挪用。
其他相近罪名较容易区分,不再赘述。

第二部分:挪用公款罪的基本证据标准

一:证明对象
(一) 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
1. 在犯罪主体上
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性质的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要特别注意与贪污罪主体的微小差异。
2.在犯罪主观方面,应该证明:
① 犯罪嫌疑人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② 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
③ 挪用人主观上打算以后归还;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该证明:
① 挪用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行为,使公款暂时脱离单位合法监控,使用权一定时间里被他人侵害;
② 挪用行为表现有三种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主要指个人或家庭消 费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应查清属那种情形。
③挪用的款物属于公有;
④ 挪用的款物数额具体是多少,挪用时间有多长,是否达到量刑标准;
⑤是否挪用了《刑法》384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款物。
4.在犯罪客体方面,应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挪用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 共犯的问题
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应证明:
① 主体中最少有一名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案其他共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② 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有共谋。或者有指使、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行为。
(三)量刑情节方面需证明: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立功、累犯等法定情节;
②是否有案发前归还所挪用公款本息的情节;
③是否退脏积极、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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