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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上访)能够触犯敲诈勒索罪这样的罪名(发明)?

    据报道,“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被指敲诈之前,这些涉案人都因个体遭遇的事情,到各部门投诉。他们的家人称有关部门设套后抓人。相关政府部门称,这些涉案人长期在外反映问题,行为过激”。

    引用完报道后,我弱弱地说一句,既然说是“据报道”,在这个时常“对不起,你访问的网页不存在或已经删除”的时代,我肯定已经采取措施保存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不是自己“故意捏造事实”;我更知道,这是一个流行跨省抓捕、跨县抓捕的时代,所以,我特别声明,本文只以“报道”中提到的基本“事实”为引子作出自己的个人评价,如报道有误,与本人无关。

    一种故意犯罪行为总是有一定的犯罪目的,并且必定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达到这种目的。一个人的行为从目的和手段上看,不外乎四种组合,分别是,A:以合法手段达到合法目的,比如到建筑工地打工赚取工资来养家糊口;B: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比如看见仇家在盗窃一黑社会头目的财物,明知道心狠手辣的黑社会分子极有可能将盗窃者活活打死,故意大喊一声抓小偷,然后坐等黑社会将仇家打死;C:以非法手段达到合法目的,比如绑架欠款者逼迫其还款;D:以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比如通过篡改财务帐簿的手段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

    A种行为手段、目的均合法,不可能触犯刑法,因而不可能构成犯罪;B种行为只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触犯刑法,比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以满足某种私欲,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但前面所举例子中坐等仇家被打死的行为并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因为其被打并不具备必然性。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合同诈骗罪。C种行为和D种行最有可能触犯刑法,只要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达到一定程度或出现某种后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要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的目的和手段必须至少有一项非法。

    我们常常提到的“上访”,有个法律术语,就是“信访”。故而全文中“信访”即是“上访”,“上访”即是“信访”。

    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条例》对信访人所做的限制性要求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所以,只要信访人不违反条例的前述限制性规定,就属于合法信访。

    那么,合法的信访能不能达到非法的目的呢?因为信访人的信访目的需要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来达到,所以,除非介入政府部门违法配合这一要素,合法的信访是不可能达到非法的目的的。如果信访的理由成立、要求合法,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解决。如果理由不成立、要求不合法,完全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的手段来解决,或干脆置之不理。当然,如果政府部门为了所谓面子、所谓政绩违法满足信访人的无理要求,那么受到追究的就不应该只是信访人,为虎作伥者也应该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