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抢劫罪 >

抢劫罪量刑标准青岛崂山区刑事辩护律师崂山区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 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青岛崂山区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5053214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