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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高达八个亿的经济犯罪,成功死刑辩护
徐某涉嫌高达八个亿的经济犯罪,成功死刑辩护
2011-07-13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担任惊动中央的某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
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主办律师:成安)
笔者按: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虽“阅案无数”,但就本案而言其可谓刑事案件中的“大案要案”,为什么称该案为大案要案,理由主要有:1、中纪委督办案件,受到了国家重要领导的关注;2、涉及金额大,影响面广。受贿的数额高达几百万,在金融犯罪中在检察院指控的所涉及的金额就近八个亿,当事人和案件事实既有四川的也有外省的,还有境外的;3、办案机关多,既有中纪委、省纪委、还有四川省公安厅、检察院。案件卷宗就有好几千页,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就有六人。基于上述原因本案对刑事辩护而言,无疑是个重大的挑战,其工作的艰辛也是不言而喻。
律师如同医生,不管自己的当事人曾经犯过什么样的错误,维护他的正当权益这是我们的首要职责。
——刑事律师办案感言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控辩焦点
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办案体会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徐某,系中国XX银行四川省D市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曾系E市分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并由中纪委督办该案。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以资市检刑诉(2007)第10号起诉书对徐某等三人提起诉讼。指控的主要事实有:
1、受贿罪:被告人徐某从1994年初到1998年担任副行长期间,先后13次非法收受谌某现金222.99万元、5万美元、名牌手表2只。徐某同其他两被告在受贿财务后为XX集团及其相关企业在XX市农行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过程中提供方便和支持,为其谋取利益。
2、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徐某、杨某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信贷业务法规,违法发放了人民币贷款16笔计11321万元、美元贷款1笔计60万美元,造成至今有11001万元人民币和30万美元贷款未能收回。
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徐某、杨某违反《担保法》、《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进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于1996年6月6日至1998年3月11日间为XX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出具信用证29笔共计7814.21万美元,其中9笔信用证2043.60万美元形成垫付。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罪:被告人徐某以及其他两被告在1996年4月至1998年11月期间,对四川XX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违反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付款,共计造成XX市农行44922.8848万元人民币,3759.9311万美元损失。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公诉方称,到2005年11月,被告人徐某所有财产折合人民币5707000余元,经徐某供述并经查证,其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862585元。徐某及其妻子从1990年到2005年11月合法收入折合人民币1909000余元,尚有93万余万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二、控辩焦点:
1、对受贿罪是否应当减轻处罚。
2、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控是否成立。
三、辩护意见:
关于受贿罪
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我们认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某在被司法机关查处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就是在他的受贿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在纪委对他的经济问题进行“两规”审查期间,经过组织的教育,他交待了自己收受谌XX财务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说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述前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罪行”,被告人交待这些犯罪事实时,并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是在非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其中主动向中纪委和省纪委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5笔受贿事实,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徐某在羁押期间(2006年12月10日)向看守所检举揭发了同押室罪犯H及其同伙L和外号“冬瓜”的三人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经安A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得到庭审的认定。
(二)对被告人徐某量刑时应考虑如下从宽从轻情节:1、被告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是被动受贿,且有拒贿情节。3、如实、全部供出自己受贿金额,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赃物。4、受贿与被指控的一系列金融犯罪损失没有因果关系。5、被告徐某确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关于其他几个罪名辩护意见(略)
四、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