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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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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秀云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秀云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秀云构成抢劫罪,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  被告人刘秀云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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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刘秀云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刘秀云系自首。

(二)被告人刘秀云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又是在校学生,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秀云具有悔罪表现,受害人全部得到赔偿,应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发生后,被告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双方现已达成一定的谅解。从轻处罚更有利于缓和矛盾,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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