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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2013
2013-12-31 17:33

    2013年即将过去,有过酸甜苦辣,有过喜怒哀乐,也许并不算完美,但我们踏踏实实地走过,这份经历本身就是一种收获。好的,不好的,都让它过去。明天开始,迎接我们的又是新的一年。在此转一朋友的
《告别》2013

就这样
让时间游走
在2013的
最后一天
翻空的日历
带走了无奈
却带不走沉淀
总有那么一页
写着欣然


就这样
让思绪游走
在2013的
最后一天
记忆的雪花
飘落心田
却无法融化遗憾
总有那样一个空间
留给期盼

就这样
让情感游走
在2013的
最后一天
快乐的时刻
忽略了冷暖
也省去了纠缠
总有那么多的你
值得发现

此刻
我多想与你
与你们
一起回望来时路
一起畅想明天
道一声
2013
不再相见
2014
一切顺安

毒品案辩护词
2013-11-12 22:05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依法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研究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刚才又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等没有异议,但对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方面与公诉人有不同意见,现就本案查实的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27日上午,桑文建打电话给被告叫被告帮他带点海洛因回来,他自己吸,之前,桑文建曾经问被告还在没在吸毒,在吸就帮他带点到营山。这有卷宗11页刘xx供述和卷宗22页桑文建供述相互印证。说明被告是应桑文建的托付待桑文建购买的毒品,且用途是桑文建自己吸食。
2、xx接到桑文建的电话后,在成都火车南站彝族人处用2万元购买了40克加上自己没有吸完的打包后交长途客车带回营山。这有卷宗17页刘xx的供述证明。说明毒品是桑文建托付购买后代买的。
3、刘xx购买的毒品价格是500元1克,给桑文建的也是500元1克,是成本价。这有卷宗12页被告人xx的供述和卷宗第22页末第23页前2行桑文建的供述相互印证。这说明刘xx这次给桑文建带这些毒品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也没有从中“牟利”
4、桑文建收到毒品后就被警方查获。这有原桑文建判决书和卷宗115页侦查机关的到案经过印证。说明该毒品没有流入社会。
同时,卷宗中还查明被告人刘xx和桑文建系亲戚关系且都是吸毒人员有多年的吸毒史。
至于公诉机关出示的龙云郎证明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给他和其他人的供述,既没有被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公诉机关也没有以此指控被告人贩毒,公诉机关在本案出示也没有说清楚其目的,本辩护人在质证期间以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质证,但因其可能误导法官使法官因此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告人就是贩毒者。因此,现在在辩护时,本辩护人要说明,龙云郎的供述,不仅前后供述矛盾而且他的供述也被桑文建否认:龙云郎先称在被告人处“多次”“四次”“只买了三次”在刘xx处购买毒品,最后又说其量小还不够格在刘xx处拿货,三次都是在桑文建处拿货,钱给桑文建的。但桑文建的供述又明确否认了曾经给毒品给龙云郎,也根本不承认在刘xx处拿药后给龙云郎的事实。既然龙云郎从来没有在刘xx处亲自拿过药,他又说刘xx在营山要药多的时候就开车回来,如果较少就用长途客车带回来,也没有说他是怎么知道的,是听到的还是看到的。也就是说龙云郎的证词只是孤证且前后矛盾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公诉机关也没有凭龙云郎说的就指控被告人是贩毒者,仅凭被告人为桑文建代买毒品就指控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贩卖毒品的指控应当不予认定。
  (二)被告人刘xx帮桑文建买毒品用于桑文建吸食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购买者桑文建的供述基本一致,即作为亲戚的桑文建叫亲戚刘xx代买海洛因用于桑文建吸食,且刘xx让桑文建给的成本价,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也没有“牟利”。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比较可信也符合事实。
2、2000年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都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中更明确规定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作为亲戚之间的代买毒品用于吸食,又没有流入社会,也没有证据证明刘xx是“以牟利为目的”
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xx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本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下列情节,在有期徒刑2年内对被告人量刑。
    1、被告人投案自首,系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2“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即罚金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 【酌定量刑要素】(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人确系累犯,但是系前罪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四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1、“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lO%一20%。”对于被告人这种马上就要满5年且前罪仅3年半的情形,在基准刑上增加10%是恰当的。
4、涉案毒品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2013年5月27日晚,购买毒品的桑文建就被抓获,涉案毒品当场缴获,并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任何损害,根据前述《纪要》之相关精神,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候给予权衡斟酌。
三、鉴于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xx暂予监外执行。
1、被告人刘xx12腰椎陈旧性压缩性骨折、髋关节活动受限、右尺骨鹰嘴骨骨折伴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曾被法医鉴定为六级残。
2、根据卷宗材料第103页《看守所收押严重伤病人员呈报表》显示,被告人现右下肢血液循环障碍并伴感染、溃烂、右下肢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因此,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 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定罪量刑,同时考虑被告人系自首且当庭认罪,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在有期徒刑1-2年的范围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顺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见与不见》
2012-05-20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