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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城管中队长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刑

三家企业违法建筑面积被少认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多万元

11月14日上午,经椒江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王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有了结果。椒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王辉系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自2010年3月19日开始担任该局一大队三中队(下称三中队)中队长(副主任科员)。

2010年10月,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大队三中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椒江区洪家街道区域内的某塑料厂有违法建设的建筑,遂立案调查。该厂负责人李某通过他人将王辉约至台州经济开发区一茶室,请求王辉在对其违法建筑的处罚上予以关照,王辉表示同意并收受李某所送的五六条硬壳中华牌香烟。

此后,在处理该案过程中,王辉在进行现场勘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时减少该厂的违法建筑面积,认定应处罚的违法建筑面积为2392平方米并以此呈报批准,最终该局以上述标准对该厂作出罚款861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期间,王辉向李某索要财物,李某在康平小区附近将15000元和五六条软壳中华牌香烟送给王辉,王辉均收受。

后查明,台州市椒江某塑料厂此次处罚的新建违法建筑面积应为4070.49平方米,应处罚款161301元。由于王辉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失75189元。

2010年12月、2011年3月,王辉又以相同手段减少台州市某陶瓷公司、椒江某灯具厂的违法建筑面积,造成公共利益损失440250元。期间,王辉收受他人现金1万元及烟酒等财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15439元,并收受他人贿赂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遂对王辉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