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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者:连蕊  时间:2014-09-10  浏览量 0  评论 0     

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作为该罪的特殊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划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滥用职权罪与官僚主义的界限;二是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之间的界限。官僚主义一般表现为敷衍了事、遇事推诿、主观臆断、盲目决策;严重脱离群众,只知道发号施令,不讲究调查研究;法治观念淡薄,常常以政代法,以权压法,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置于脑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严重的职业错误倾向。而工作失误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失误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因工作失误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之间的联系,同官僚主义错误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相比,其主观过错要轻。在区分滥用职权罪与官僚主义、工作失误行为时,主要看其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虽然滥用了职权,也只能以官僚主义或工作失误所导致的错误对待,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情节给予行政或违纪处理。如果行为人由于官僚主义作风,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就应当定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