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件的辩 护 词 (2010-01-27 23:11:13)

标签: 文化 分类: 刑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A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王A涉嫌故意杀人案中王A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双方事先并不认识,也无深仇大恨,却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辩护人对此表示惋惜,对造成受害人黄死亡的结果深表同情,在此,请允许我代表王A及其家人向黄的家人表示深深的歉意。作为身为父亲也感到内疚,夜晚久久不能入睡,常常在半夜给律师打电话,我也深深的为父子的亲情所感动,辩护人的职责也决定了我们要为被告人王A的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辩护,因此,辩护人的各种辩护意见,还希望得到受害人家属的理解和谅解,在此,我也代表被告人家庭表示,虽然王A的家庭并不富裕,但其愿意尽其所能给予受害人家庭给予赔偿。下面,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可幸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可幸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公诉机关以死亡的结果或者以使用的凶器及部位而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辩护人认为都是不符合罪行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由于客观上行为往往一样,都可能产生死亡结果,主观上又都实施了故意行为,因而使两者的界限不容易分清,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误区,误区一,判断的标准就是看被告人是不是“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如果使用了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得部位,造成了死亡,就是故意杀人;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死。辩护人认为,不能简单用这样一种公式来判断。首先,致命的工具本身的范围,就是很难绝对确定的,例如,刀、斧、枪支可以说是致命的工具,但它也可以作为伤害的工具,不能说拿刀的,就一定是要杀人;砖头、石块或者木棒,常常被用来做伤人的工具,但是,用来杀人也是有的。因此,单从工具性质上是难以认定是杀人或是伤害的。如果说打中要害部位造成死亡,就一定是故意杀人,也不妥当。打中要害部位造成死亡,可以是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是有目标的选择要害部位;有的是在双方的搏斗当中,无意之中击中要害,甚至于有的被告人本来是想打击非要害部位,但由于被害人躲闪却正好误中要害部位,有的是在酒后无法控制其自身的行为。可见打中要害的部位,并不等于被告人就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辩护人认为以使用的工具和伤害的部位,难以做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公诉机关在本案中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辩护人主张,对这种案件,要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的根据某一个事实做结论。

(1)案件的起因。行凶案件是怎样引起的,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辩护人注意到,在事发之后,当地媒体是这样进行报道的,“两拨醉汉斗殴致死一人两名嫌犯落网酒还没醒”、“两小时破获命案:追女孩引发流血斗殴南昌警方抓获五人”。在本案中,双方事前并不认识,仅仅是酒后的斗气和逞能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的激动行为。因此,被告人有没有产生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怎样。是好还是一般,或者是素不相识,或是多年的仇人。这也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认定被告人是否有杀人的思想基础。如果平时关系很好,由于一时口角发生殴斗,一般情况下,杀人的可能性小。如果是仇人见了面争斗起来,俗话说,“仇人见面,分外眼红”。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较大。而事发后,被告人的供述说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心理基础。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中,公安机关问:你知道为什么将你传唤吗?王可幸答“知道,因为我2009年3月2日晚在南昌市洪都大道青云谱交警大队旁在路上与人斗欧用刀将人捅伤了。”公安机关又问:你当时为什么要拿刀捅人?答:“因为我当时看到我们一起的被打,心里生气,想报复他们。”因此,在本案中,双方事前并不认识,不存在将受害人杀死的心理基础。

(3)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以及是怎样预谋和准备的。凡事预谋杀人的,一般经过周密准备,要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例如,想用匕首刺,唯恐匕首不快,还要磨一磨;要选择最容易杀人的事件和地点。而伤害案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做这么周密的准备,也不需要特殊的工具。当然,不能说用木棍就不能构成杀人罪。因此,在本案中显然没有经过周密的准备,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也没有故意选择在隐蔽的地点,而是闹市和公安交警大队的门口,不可能是杀人的心理基础和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