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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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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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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2-06-01 浏览量 0 评论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积极防止损失的扩大。
条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筹款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款,该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已降到最低。
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事发后多次表示认罪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险性,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被告人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四、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并且其家庭急需被告人早日回家担起家的重担。
被告人此前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一直遵纪守法,此次犯罪为过失犯罪又系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其次,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好,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后,经济更是陷入困境,被拘留后,其妻一人打工养家,还要独自照顾一个刚上初中的女儿和多病的婆婆,很需要被告人的帮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属于较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该通知精神,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并且超载的重型半管牵引车上道行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方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并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亦有交通违法行为,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无责任,但是对方车辆的过错行为与本次交通肇事有间接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对方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潜在起因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
辩护人: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