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 1 香港地区刑法的相关规定

提起廉政建设,大家就会想起香港的“廉政风暴”。

2 可供借鉴的地方

一是严密法网。在香港,凡是公务人员索取或接受某种好处,或者有人向公务人员索取或接受某种好处,作为其做某种事项或不做某种事项的酬谢和诱饵,均属犯罪行为。贪污等于贿赂,行贿等于受贿,凡公务人员生活水准和拥有的财产与其薪金收入不相称,又无法解释这种现象,应推定为贪污所得。而且为了防止腐败分子规避处罚,对财产来历不明者设置了比一般贪污受贿更为严厉的刑罚。二是适用资格刑。贪污受贿犯罪者,不仅处以罚款、监禁等刑罚,而且不得受雇于某些机构。如任何人犯《防止贿赂条例》所规定的犯罪,10年内不得担任行政局、立法局、市政局议员及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成员。

澳门算不上一个特别腐败的地方,但也绝不是一个廉洁公正的城市。

一是澳门新刑法典将贪污受贿作了“受贿作不法行为”和“受贿作合规范之行为”的区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贿不枉法和受贿枉法。显然,受贿枉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要比受贿不枉法行为大的多,澳门对“受贿作不法行为”的处罚要比“受贿作合规范之行为”重的多,前者最高法定刑为

台湾关于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典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在刑法典分则第四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公务员等特定人员对于国家忠诚关系之破坏,危及人民对于政府行政官署之信赖,破坏依法执行职务的服务原则,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一类犯罪。其中包括普通贿赂罪、违背职务之受贿罪、准受贿罪等。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将贪污行为分为重大贪污行为,较重贪污行为和较轻贪污行为。对于不同受贿犯罪的处罚,一是对于不背职务之受贿罪即普通受贿罪。根据《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实可处[23]

[24]三是公务员图利罪的设立,有利于防止腐败分子钻法律空子。因为公务员图利不仅包括直接图利,还包括间接图利,如公务员由其亲戚朋友出面经营与其职务有关的商业而间接取得不法利益。且公务员只要就其主管或监督之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无须结果发生,就可构成公务员图利罪,不以其实际得利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