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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履责后能否申请执行债务人
2003年2月,侯某因经营需要向吴某借款1万元,约定在2003年12月还款。侯某当场出具借据给吴某,王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借款逾期后,侯某没有归还。2004年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王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侯某偿还吴某借款1万元,王某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二、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侯某追偿。判决生效后,侯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侯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支付了全部费用。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侯某。王某能否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呢?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规定,王某支付了侯某应承担的全部费用,使主债务消灭,故王某对侯某享有追偿权。
那么,王某应通过何种程序来实现追偿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此条规定应这样理解:判决书主文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而判决书主文中明确追偿权的,此时的保证责任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保证人的追偿权预先一并以判决的形式固定,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即可根据承担责任的情况,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行使追偿权,而不必再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
本案判决主文中已明确,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侯某追偿。故王某可依据生效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004年5月19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