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王军律师二审辩护词

王军律师二审辩护词----韦竹根 (2010-09-17 13:30:34)

标签: 杂谈 分类: 本案之辩护词

韦竹根一审被判贪污罪上诉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两位审判员:

 

 

    根据被告韦竹根亲属的临时委托和其本人的确认,京衡律师集团指派我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二审合议庭就韦竹根贪污案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法庭调查,无可置疑地证明:吴兴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这个案件中,由于一味的强调和依赖韦竹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既不能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予以甄别,又不能组织同案犯当庭对质,即不能要求检察机关对取证程序予以补强,更不敢对纪委的调查活动予以查实和质疑;既不能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又不对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作起码的调查,一审程序上违法最终导致实体上的错误。从一审判决下达后的效果来看是,所有的涉案被告人纷纷喊冤,检察机关也提起抗诉。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好有一比——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审判决根据韦竹根法庭上做有罪供述判他们共同贪污罪,无能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辩护人先对照一审判决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检察机关的抗诉的的事实展开:

 

    关于第一项:一审认定,在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韦竹根在织里镇政府组织进行救灾捐款活动过程中,伙同陈国荣、孙水荣利用负责、经手救灾款物的职务之便,采用转移捐款箱不介入银行的手段,于5月15日截留人民币85174元、5月16日截留人民币51万、5月17日截留人民币62万元。5月17日晚,韦竹根、沈梅英、陈国荣、孙水荣将截留的救灾款中62万元予以私分,其中韦竹根、孙水荣各分得20万,沈梅英、陈国荣各分得11万元。(检方抗诉认为私分是80万涉案四人各得20万。)

    二审庭审证明,检方的侦查、起诉、抗诉、一审判决均不符合客观实际:

 

 

 

一、   检方起诉、抗诉、一审认定的关于贪污部分事实严重不清

 

 

   第一,认定涉案款项数额不清。从检辩双方没有争议是事实来看,5月15日确有85174元尾款因客观原因遗留留在孙水荣的办公室(辩护人不同意截留一说)。因为当天事先没有预料到接受款项银行在捐款活动结束前就打烊,这85174元尾款被临时带到负责捐款领导孙水荣的办公室保管,显然不是人为刻意的截留(如果是刻意截留,早就处理了,也不至于在一年多后成为本案的诱因)。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85174元尾款为截留款的基础上加上的那三天介入银行的75万余元,再加上16日截留的51万、17日截留的62万,仅仅截留私分的就有1215174元(一百二十几万),如果再加上支票等形式直接介入银行数额远远大于两百多万。这和诸多现场证人的证言不能吻合,证人在接受检方调查证实三天的捐款到底有多少?葛风女证实估计16日的捐款(也是大家印象中最多的一天)大概有一百多万,尾款有十万多,还有厂里、机关、社区、村里来捐款。查阅检察机关在2009年12月份的调查笔录,检方向证人出示2008年5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上246521.10 元,问葛风女你们介进去的钞票是否就这些?葛回答:绝对不止这个数字的。显然,检察机关一开始就在侦查方向就是有罪推定,偷换或是有意混淆全天捐款总额和全天捐款的现金总额两个概念,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两个概念非常明显的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证人“实事求是”的回答不止这些以后,坚定了侦查人员内心确信韦竹根等人截留、私分捐款的嫌疑,以至于他们在立案前后对韦竹根等人实施专政时内心充满了对“贪污分子”刻骨仇恨。其实,这个时候还没正式对韦竹根立案(2010年1月13日立案),检方对此涉案数据的举证依据不是科学数据来证实案件案事实,而是采用几个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参与混乱场合的证人(顾占琴等)推测性言词证言来定案。据此,一审认定三天现场募集到善款现金这一块就就为二百万的说法,违背事实,善款来源具体数额。一审判决显然是是被纪委和检察机关牵住鼻子搞有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