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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重视挪用资金罪风险防范,挪用资金
刑事辩护:重视挪用资金罪风险防范,挪用资金罪的构成及认定 (2013-12-17 15:21:15)
标签: 职务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 田洪山律师 文化
田洪山律师提示: 挪用资金罪,是比较常见的罪名,在本人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件中,当事人被抓,很多原因是出自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合作不愉快等情况所引发,也有很多情况是利用启动刑事程序来达到报复商业竞争对手的目的,我所辩护的案件中就曾有过这样的情况,最后无罪辩护取得成功,但如果不及时介入或者辩护不力,当事人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相关职位的员工应该对此罪名有所必要的重视和认识,注意加强刑事风险的防范,遇到与此相关的问题,建议及时与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取得联系,以免被构陷入狱。
田洪山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电话:13621304895
一、概念及其构成
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