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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财政局副局长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

  浙江检察网松阳讯 11月18日,由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松阳县财政局副局长兼松阳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纪日旺受贿、滥用职权案获判。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纪日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查, 2009年至2012年期间,纪日旺在担任松阳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担保、资金拆借等方面给他人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某木制品厂法人代表黄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等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黄金制品、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价值33万余元。
  另据查明, 2009年至2012年期间,纪日旺多次违反贷款通则、公司章程、担保公司业务流程等相关规定,为相关企业、个人担保,拆借短期周转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授意将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挪作他用等滥用职权行为,致使7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纪日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