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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徐某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自2007年1月起至2012年7月,其一直负责配合、协助当地渔政站进行渔业船舶登记、确权、年检以及发放渔船油价补贴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徐某制作虚假材料,为本人、儿子、女儿和弟媳在渔政站成功办理申领国家柴油补贴的资料。几年来,地方财政部门向以上人员发放国家柴油补贴款项共计129107.57元。2012年7月,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析案]笔者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诈骗罪。下面,重点论证排除其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

  从贪污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来看,贪污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该起案件中徐某并不具有给自己或者他人发放柴油补贴款项的决定权,只是协助、配合本市渔政站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国家柴油补贴款项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渔民,徐某也不具有以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职务便利条件。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制作虚假材料骗取补贴款,主要是渔政部门在柴油补贴款发放工作过程中存在漏洞,让徐某有机可乘。

  从贪污罪犯罪构成的主体来看,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到该案,在柴油补贴款的发放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仅负责登记和联系渔民,配合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既非法律授权,又非上述罗列的各种情形中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所以,不能认定徐某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综上所述,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论处,法院最终采纳了此意见,一审判处徐某犯诈骗罪。

  陈宏明 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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