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贪污罪 情节特别严重
贪污罪 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29
推荐刑法律师:
贪污罪 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适用本规定的条件是:(1)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委托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3)委托的内容是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4)委托具有合法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1、区分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小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以贪污罪论处。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表明,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不是5000元,说贪污罪没有数额起点也不过分。因为即使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如果具有严重情节,也应以贪污罪论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2、划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犯罪,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2)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3)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则没有这个要求。
3、划清贪污罪与职务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本单位的公私财物。
四、刑事责任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对此,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的原则确定。例如,贪污犯罪集团贪污10万元,由于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罪行承担责任,故首要分子的个人贪污数额是10万元;由于集团犯罪中的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故主犯的个人贪污数额按其实际参与贪污的全部数额计算。如果主犯参与贪污6万,则其个人贪污数额为6万元。同样,从犯也是以其参与的贪污数额作为其个人贪污数额。并非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都可以处死刑,只有当贪污10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应处死刑。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重大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致使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等。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前项规定了贪污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本项没有作类似规定,表面上似乎不合理。实际上,对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应视为情节较轻,只能免除刑罚处罚,即只给予非刑罚处罚。
此外,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一般认为,这里的未经处理,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的情况。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单位行贿罪的法律规定
下一篇:非法拘禁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