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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

摘要:刑法诉讼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欣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唐的妻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唐,详细听取其陈述,查阅了全案的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清楚的了解,...




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欣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唐xx的妻子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唐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唐xx,详细听取其陈述,查阅了全案的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清楚的了解,经过庭审,事实更加清楚,现我们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单位受贿罪
对于公诉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指控,我们没有异议。
二、关于贪污罪
我们认为唐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有二:
1、三人所领取的120万元不属于《刑法》所规定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不存在。
公诉机关指控唐xx、黎、宋贪污的120万元,来源于单位受贿所得的273万元,这是庭审中已经确认的。
贪污罪的客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外,还有一项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91条对“公共财产”作出了界定,公共财产包括: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120万元是综合管理处非法收受倒卖许可证的受贿款,不属于91条规定的情形。三人取得120万元没有损害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要件不成立,三人不构成贪污罪。
2、向三人发放120万元是综合管理处的单位行为。
我们注意到公诉机关对于273万元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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