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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再论受贿罪量刑
[内容摘要]: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检察机关的受贿立案数也是逐年增加,反腐效果积极。但与反腐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刑法中居然对受贿罪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却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贪污与受贿虽均为腐败行为,但毕竟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犯罪,对二者采取的防范措施也不尽相同。对受贿者以贪污论刑,既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也难以达到有效制裁受贿犯罪、预防受贿犯罪的目的。从目前受贿的量刑情况看,也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其量刑标准已经落后于时代,也造成了新的司法不公,急须修正。笔者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刑法关于受贿罪量刑的规定,试提出对我国刑法对受贿罪量刑的若干立法建议。
引 言
关于受贿罪量刑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刑法已有规定,无须多议。但是,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笔者办理了一定数量的受贿案件,也了解和比较了近年来一些全国性大要案的最终判决,却越来越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量刑存在很严重的缺陷。打个比方讲,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就这么个量刑情况:受贿8万元,判刑8年,受贿10万元判10年,受贿40万元判12年,80万元判刑13到14年,受贿120万元判15年。也就说,10万元以内的,基本上是1万元判1年,增加1万元,加1年刑,10万元正好10年;那么到了10万元以上,就变成了10万元一年、甚至20万元一年、40万元一年。10万元上下差别如此之大,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刑罚处罚的公正更是无法体现。这个缺陷是刑法立法本身造成的,法院对受贿罪的量刑也非常无奈,只能依法这样量刑;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驳这节事实不清、那节证据不足,提出不予认定为受贿的意见,即便意见正确,也影响不了总体上的量刑;被告人想受贿几十万反正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无所谓态度好不好和退赃清不清,还不如多赖点、多藏点;对那些还未归案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想少贪还不如多贪,反倒强化了他们的犯罪心理。这只是我国刑法受贿罪量刑缺陷的一个方面的体现。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量刑的这个缺陷是直接影响到法官对受贿罪判决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对判决的认可度,直接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效果的。所以,对受贿罪量刑这一问题,有再深入探讨研究的必要。在刑法的下次修改时,应当对受贿罪的量刑进行科学化的规定。鉴此,笔者从受贿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入手,以实证考察和国外立法例考察的方法,提出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以期引起各方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现行刑法受贿罪量刑特点及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受贿罪单独确定量刑标准,而是按照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规定,受贿罪有九个量刑档次,具体如下表所示:
数 额
情 节
量刑档次
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
情节较重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情节一般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情节严重的
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情节一般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以上的
情节一般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上观之,受贿罪的量刑档次存在以下特点:
1、受贿犯罪没有最低数额限制。既便是受贿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在两年以下处罚。
2、量刑档次交叉重叠。如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到10万元之间的,情节一般的,量刑既可以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又可以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量到无期徒刑。再如个人受贿在5000元以上到5万元之间,既可在5年以下量刑,又可以5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量刑到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