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贪污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点击进入免费在线咨询>>
首先,要认识到酌定量刑情节也是量刑时应考虑的事实根据。有的同志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情节才能够视为量刑的依据,酌定情节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因而不能用它来影响刑罚的轻重。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主要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目的就是给司法人员一定的余地,以便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选择适当的刑罚。所谓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是那些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情况,包括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此外,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原则也要求量刑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进行。其中的犯罪情节应理解为包含各种情节在内,其中也有酌定情节。这一规定可视为酌定情节能够影响量刑的法定依据,因此,量刑时不能无视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
其次,要正确地区分酌定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作用。法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起主导作用,是司法人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而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则一般是参考性和辅助性的。如,某一犯罪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对其量刑时,是从轻还是选择减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因考虑其有多个有份量的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故选择了减轻处罚对其量刑,这充分地考虑了案件的各种情况,做到了罚当其罪。在这里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定量刑情节起了参考和辅助作用。当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作用力相反时,应先考虑法定量刑情节,而后再考虑酌定情节。
一、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 客体要件